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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工作协同推动检察建议从“办理”向“办复”转变

发布时间:2023-09-17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和有效手段——

  强化工作协同推动检察建议从“办理”向“办复”转变

  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和有效手段。在大检察官研讨班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指出,要以诉源治理促进社会治理,推动检察建议从“办理”向“办复”转变。从“办理”到“办复”,旨在强调检察建议不仅要制发,而且要有回复;不仅要有回复,更要整改落实到位,看到实实在在的成效。

  要达到这样的效果,离不开工作协同性的增强。协同性理论认为,系统在发展过程中,各部分之间、部分与整体之间的协同作用可以形成系统整体的协同运动,其关键条件在于系统内部各部分之间的有机联系、协作与配合,以及系统与外部环境的有机联系、适应与协调。因此,从协同性角度出发,尤其要关注要素与要素之间、要素与系统之间以及系统与环境之间的互动。落实到检察建议工作上,就是要关注检察系统内部、检察机关与被建议单位以及同为监督主体的人大、政协机关等之间的互动。

  一是协同制发。从横向上看,要增强检察机关各部门之间以及同级检察机关之间的横向协同,避免就同一问题多头制发检察建议,引发被建议单位质疑,进而影响工作开展的效果。从纵向上看,如果是辖区内的共性问题,可以上下一体,由下级院提供监督线索、上级院立项开展调查,以“项目化”方式开展工作,制发类案检察建议,在解决由一个部门、一家单位制发力量不足、影响有限等问题的同时,提升监督能级,助推系统治理。

  二是协同赋权。协同赋权理论认为,权力不仅仅是一种强制力,更是一种影响力。在共建、共治、共享协同治理的新时代格局下,协同赋权理论中的话语赋权或可以为进一步推动检察建议取得更大实效提供有益启示。所谓话语赋权,简言之,即通过水平(而非垂直)的对话、协商与合作,将权力者的意志转化为参与者的共识。《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14条规定了“听取被建议单位意见”;对于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在正式发出前可以征求被建议单位意见;检察机关不仅要积极督促而且还要支持配合被建议单位落实检察建议,等等。根据协同赋权理论,从话语赋权的角度出发,应进一步增强对话、协商与合作在检察建议工作中的比重,通过增进共识,积极推动检察建议中的工作要求有效转化为被建议单位的自觉行动。例如,将对于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相关体现正当程序基本精神的必要性、合法性、说理性等工作要求适用于所有类型检察建议等。

  三是协同监督。协同性理论认为,系统由不同要素构成,要维持自身的协同属性,就需要为要素间的互动提供有效路径。具体到协同监督,一方面,要密切协同主体。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作为宪法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要妥善处理专门监督与协同监督之间的关系,既要聚焦监督重点,又要关注监督边界。另一方面,要拓展协同路径。比如,实践中有的地方积极探索将社会治理检察建议落实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取得良好成效;有的检察院探索检察建议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案的双向转化,形成监督合力。《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25条也已经明确规定,被建议单位在规定期限内经督促无正当理由不予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以通报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自律组织等,必要时可以报告同级党委、人大。上述举措均为协同主体对于衔接路径的实践和探索,需持续强化不断拓展。

  (作者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第八检察部副主任、法学博士、首批全国检察机关调研骨干人才)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309/t20230915_62824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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