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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求技术范式与业务体系的深度融合

发布时间:2023-08-25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在数字时代,以“数字革命”驱动新时代法律监督提质增效,进一步探索构建数字检察的数据结构体系,设计数字检察的模型算法,开发数字检察的要素系统,进而逐步构建起数字检察运行体系,对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数字检察的逻辑关联

  数字检察的逻辑关联是以数据为对象实现监督工具体系的建构,即以数字化为手段、以模型为方式实现法律监督体系更好地融入国家治理体系,进而释放更大治理效能。

  理论体系的逻辑关联。从解释学角度看,在数字检察理论体系的构建过程中,通过对原始数据进行深度挖掘获取有效信息,不断刻画出清晰的数据结构,进而形成模型化的检察工作思路,进一步提升法律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这对夯实数字检察底层逻辑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要素体系的逻辑关联。从法理学角度看,数字检察工作中,法律监督的数字化过程并非简单地从形式上转译法律代码。数字时代的法律监督思维模式首先要摆脱抽样数据思维模式的束缚,采取整体、全方位的数据采集方式,对监督对象行为进行全景式监督扫描,从而实现更为精准和有效的监督。因此,数字检察平台建设的基础环节是对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要素、客体要素、程序要素进行全面数字化转换,组成网状结构的监督要素模型和监督要素图谱,这是数字检察的核心要素系统。

  对象体系的逻辑关联。在数字检察建设过程中,如何将文本性的数据量化为可供计算机系统识别和计算的数据种类和结构,成为实现监督模型数字化的重要途径。对数字检察及其运行机制的模型化体系构建是一个系统工程,每一个环节都紧密相连,串联起上述系统运行的纽带和桥梁是数据,即以数字化形态存在的监督对象。因此,如何将现实法律监督过程进行模型化处理,进而形成能够被算法识别和处理的数据体系,成为数字检察建设和运行的核心环节。

  数字检察的体系衔接

  以数据要素为核心构建数字检察信息处理平台成为大数据时代的必然选择。在数字检察体系架构转换建设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检察权运行机制的模式体系转换问题。

  监督流程的体系衔接。在法律监督模型设计和实现过程中,往往采取指标化的量化模式,即通过分解检察业务流程相关指标体系,以此为基础对真实的监督对象进行数字化流程转换,从而达到对监督活动数据进行自动化处理的目的。这种量化结构的最大特征是指标体系的离散性,很有可能因指标设置“粗粒化”而出现法律监督工具智能化不足的情形。这就需要在数字检察系统流程设计过程中,对实体原型进行必要的抽象化处理,即通过相应的数字化形态转换,将监督事项主要特征标注出来,通过监督要素和行为对象之间量化数据关系的关联性进行相应的匹配。

  证据审查的体系衔接。目前各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平台建设不断加强机制创新,坚持监督数据与办案平台的整合力度,建设贯通监督和案件审查的一体化资源共享、数据互联互通机制,为案件办理提供全方位查询、分析及辅助研判服务,逐步构建起具有一体化融合能力和规范智能辅助工具的智能化平台。基于人工分析本身任务繁重、效率和准确率偏低的突出问题,针对现实电子数据体系庞大、关联性高度复杂等特点,在业务流程实现过程中需开发一系列符合检察业务办理需要的自动化证据审查工具。

  处理工具的体系衔接。在大数据时代,实现对检察工作多变量、多因素复杂系统模型的构建,必须要有更为先进的算法做支撑。只有通过行之有效的算法进行拟合化处理,才能将上述复杂系统还原为较为简单的“元要素”关系进行处理,从而避免数据类型巨量化导致的系统开发风险。这就需要法律监督平台模型算法的构建要符合全程性、主动性、实时性的功能特征,能够实现事前监督指标对应、事中监督监测规范、事后监督严密准确的全过程分析自动化运行的目标。

  数字检察的运行转换

  数字检察的运行过程不仅涉及监督对象体系的结构转换,还涉及监督工具体系的系统重构。这一过程不仅体现为制度与技术之间的高度耦合性,更为重要的是还体现了检察业务与数据处理的过程衔接性,后者表现为连续性的社会现实活动与离散性的计算机系统之间的运行模式转换。因此,数字检察建设的关键落脚点在于如何妥善实现上述运行模式的体系性转换。

  夯实底层要素体系。使用数学语言可以精确表达监督对象的内在特征,通过数学上的演绎推理和分析求解,检察人员能够深化对实际问题的认识和判断。要实现上述目标,首先需要在法律监督行为要素定义和计算逻辑体系数字化基础之上,进一步拓展和深化两者之间体系的耦合,设计开发出基于数据搜集、管理、监测和评估为一体的法律监督平台。只有研发出符合检察业务需要的底层监督要素系统,形成数据挖掘依据的实体要素系统,达到数据比对依据的规范要素体系,才能实现以数据辅助办案工作流程要素的目的,从而能够以更加科学的手段对搜集到的信息资源进行汇总、分析和反馈。

  建构普适数据模型。目前法律监督模型的构建往往按照不同的业务领域特点进行构建,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发挥不同模型赋能法律监督的作用。但从全局角度看,这些模型大多应用在个别领域,没有达到全领域和全流程数据模型的效果,构建具有普适性的法律监督业务模型需求较为迫切。特别是在模型体系构建过程中,各类案件情况各异,涉及的法律规范也多种多样,在模型设计过程中,做好核心算法体系的设计与开发成为重中之重。

  畅通数据信息渠道。在数字检察建设过程中,各级检察院要抓住运用模型方法推进法律监督全面深化变革的契机,从关键业务环节监督的多跨场景出发,既要善于从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政法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及多跨场景中连接数据,又要充分挖掘检察机关内部数据,积极借鉴先行地区的好经验。要强化检察一体化履职理念,上下级检察院要统筹数据资源运用,形成监督合力;各业务部门在运用大数据中,加强协作配合,敏于发现相关问题线索,通过模型化体系的不断发展完善促进各项检察业务的实质性融合。

  (作者为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处副处长,天津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副教授)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308/t20230823_62585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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