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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检论谈:深刻认识“三个规定”的四重属性 让好制度落地生根

发布时间:2023-08-13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开展以来,自治区检察院把如何贯彻落实好“三个规定”作为重要课题深入调查研究,认为思想认识不深刻、不全面、不到位的问题是影响制约制度规定深化落实的关键点。有鉴于此,我们提出从政治、纪律、司法、文化四个方面深刻认识“三个规定”制度的内涵精神,进一步消除模糊认识、纠正思想偏差、抓好记录报告,为在更高起点上推进“三个规定”走深走实扫清思想认识障碍。

  

  “求木之长者,必固其根本;欲流之远者,必浚其泉源。”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总书记的系列重要讲话中多次就公正廉洁司法提出明确要求,就防止干预司法相关问题作出重要指示。比如,“司法不能受权力干扰,不能受金钱、人情、关系干扰,防范这些干扰要有制度保障。”“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还要着力解决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违规干预问题。”“在执法办案各个环节都要设置隔离墙、通上高压线,谁违反制度就要给谁最严厉的处罚,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以说这些决策部署和讲话要求正是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制度出台的直接渊源,也使其具有了鲜明的政治属性。全面认识和深刻领悟“三个规定”的政治属性才能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找准前进方向。从讲政治的高度去贯彻落实“三个规定”,才能把握住制度的灵魂,才能在工作实践中时刻检视自己、警醒自己,才能切实扫清思想认识障碍,严格落实制度要求。“三个规定”的要求是直接的、明确的,讲政治是具体的、实践的,把执行“三个规定”作为检验检察人员政治忠诚的一面镜子,作为衡量是否做到“两个维护”的一杆标尺,正是深化落实“三个规定”制度的必然要求。

  

  善除害者察其本,善理疾者绝其源。最高检党组多次强调, “三个规定”是从源头上防止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治本之策,要坚持铁规禁令越往后越严。“三个规定”用纪律划定行为边界,提出带有约束性的要求和规范,是其纪律属性的直接体现,更是党中央从严治党、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的有力实践。它针对不同行为主体的干预、过问、接触交往和记录报告情况分别做了相应的禁止性规定、指引导向性规定以及惩处规定,指向的正是公正廉洁司法。

  

  “三个规定”具有显著的司法属性,而“记录报告”正是规范司法行为的要害。不违规干预、过问和接触交往是遵守制度要求,如实记录报告被干预、被过问和接触交往情况更是必须履行的责任义务。办案人员把影响决策形成的事项和相关过问情况都记录在案,使其成为案件办理的一个常规举措,既是防范也是规范。习近平总书记曾讲道:“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检察人员主动做好记录报告工作,将自己的决策过程呈现在阳光下,让检察权运行在阳光下,把“有问必录”落到实处,就能让“三个规定”保廉洁、促规范、守公正的价值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制度最终要落实到具体个人,个人也在制度中被塑造。“三个规定”的内涵精神是廉洁文化、新时代法治文化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融合发展、共同促进的有力彰显。习近平总书记在不同场合多次阐述中华传统文化中“诚意正心”的理念。在中国传统哲学观中,“修齐治平”是一个完整的人格成就路径,而“诚意正心”又是修身的核心抓手。“三个规定”制度与“诚意正心”理念,在价值追求、行为要求、作用影响上是极其契合的,都是要去除“私心”,要为善去恶,正其不正,除私欲,致良知,明明德。落实制度规定的过程也恰恰是诚意正心的人格提升旅程。

  

  内蒙古检察机关以深刻领悟认识“三个规定”的政治、纪律、司法、文化四方面属性为切入点,持续开展宣讲交流,把强化思想认识、提高记录报告质效作为落实制度要求的重要抓手,着力形成从“知”到“行”的闭环。以排除干扰为舟船,满载公正廉洁司法的价值追求;以记录报告为帆桨,助力检察人员深化自我监督。让“有问必录”成为每一名检察人员的思想自觉、行动自觉,既通过思想自觉来落实制度要求,也依托制度约束来强化思想教育。

  


原文链接:http://www.nm.jcy.gov.cn/jcwh/202308/t20230808_587808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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