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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电信网络诈骗案追赃挽损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23-08-13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追赃挽损与涉案财产处置难一直是困扰司法实践的突出问题,也是影响人民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的重要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最大限度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2023年7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指导,浙江省检察院、最高检刑事检察研究基地(北京大学犯罪问题研究中心)主办,杭州市检察院协办,杭州市余杭区检察院承办的“电信网络诈骗追赃挽损与财产处置”研讨会在杭州市余杭区召开。与会代表围绕“虚拟货币属性及涉案虚拟货币的司法处置”“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与共犯责任分配”等议题分别展开深入探讨。

  虚拟货币属性及涉案虚拟货币的司法处置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高艳东表示,近年来,虚拟货币已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主要“洗钱”工具,如何看待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如何认定其价值及开展司法处置,实践中观点不一,亟须统一明确。

  关于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王宇彤指出,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十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了虚拟货币不是法定货币,在国内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但并未规定虚拟货币系违禁品。因其本身具有类金融属性,故仍不能否认其具有财产属性。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任素贤也认为,虽然《通知》否定了虚拟货币的货币属性,但从功能属性出发,将虚拟货币作为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的对象,相当于间接承认了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车浩认为,财产的本质属性在于可转让性,且未被法律明令禁止。我国虽然禁止虚拟货币投资交易,但没有完全禁止个人持有和转让,虚拟货币仍具有财产属性。

  针对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虚拟货币的价值,浙江省检察院四级高级检察官吴俊洁提出两种思路:一是由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定。二是已将虚拟货币兑换为人民币的,按人民币金额认定;未兑换的,按照案发日的国际市场交易价格认定。淘天集团安全部总监谢虹燕建议以被害人购买时或者受损时的市场交易价来认定,以更好维护被害人财产权益。

  关于涉案虚拟货币的处置,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教授刘道前提出,在中心化交易所交易的,可通过交易所冻结涉案账户;对于采用冷钱包交易的,可通过侦查措施查找到冷钱包或密钥予以扣押。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与共犯责任分配

  杭州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李鹏指出,对于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但实践中适用较少,既有制度设计原因,也有证明标准问题。对此,福建省福州市中级法院一级法官李颖建议,扩大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范围,增加犯罪金额、被害人人数作为“重大犯罪案件”的认定标准;根据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多为团伙作案的特点,如同案犯已到案,可在同案犯审理过程中开展财产审查,查实未到案人员名下财产确系赃款或由赃款转化,可判决追缴。浙江省检察院三级高级检察官张提认为,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追缴不是刑罚,而是剥夺犯罪所得、防止行为人因犯罪而收益的刑事手段,可采取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认定违法所得。中国政法大学网络法学研究所副教授郭旨龙认为,与犯罪相关的财产应直接追回,对于缺乏证据证明系犯罪所得的财产,可以通过与金融监管部门合作协同追索,判断是否与本案犯罪相关。

  诈骗集团中从犯的退赔责任也是实践中争议的问题。对此,江苏省高级法院刑二庭副庭长尚召生认为,退赔不属于刑罚,可适用民事侵权规则,在共同犯罪中按照共同侵权规则确定退赔责任,在关联犯罪中按照分别侵权规则确定退赔责任。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教授庄绪龙认为,从犯不宜承担完全连带责任,可在实际获利范围内退赔,主犯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建议将“退赃退赔、取得谅解”作为法定减轻情节,以此来提升主犯退赃退赔的积极性。

  关联犯罪人员的刑民责任衔接

  最高检第四检察厅主办检察官赵玮认为,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人员退赔责任问题,是一个刑民交叉问题。首先,需要从法律理论上界分清楚,然后,再从制度程序上衔接到位。对此,浙江省高级法院三级高级法官干金耀认为,关联犯罪和诈骗罪是行为上的共犯,与被害人损失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让关联犯罪人员退赔一定数额的被害人损失是适当的。最高法刑事审判第三庭审判长、二级高级法官陈攀提出,关联犯罪人员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需进一步研究形成共识。但在办理此类案件中,可以通过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鼓励关联犯罪行为人积极退赃退赔,并作为认罪悔罪表现在量刑中予以评价。杭州市余杭区检察院检察长鲍键认为,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虽规定提供帮助的违法犯罪人员需承担民事责任,但刑民并行模式造成司法资源消耗,也增加被害人诉累,且不利于众多被害人的平等保护。为此,该院在办案中探索“附条件量刑建议”的做法,将关联犯罪人员赔偿被害人一定损失作为从宽量刑建议的生效条件写入具结书,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统筹协调刑民责任,取得了积极效果。

  对于关联犯罪人员赔偿责任比例问题,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徐凌波提出:关联犯罪人员与诈骗正犯之间相互独立,应当援引民法典第1172条规定,根据各自过错大小,分别确定赔偿责任范围。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章程则认为,关联犯罪人员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人员不是分别侵权,而是两个行为结合在一起共同造成被害人的损害,应选择适用民法典第1168条关于共同侵权的规定。共同侵权不仅包括主观共同,也包括客观共同,连带责任可以是部分连带,该种责任形式可避免对过错较轻的人科以过重的责任。

  涉诈资金先行处置制度的构建和完善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李世阳指出,现有规定已确立涉诈资金先行处置方式包括金融机构快速止付、公安机关冻结及先行返还,但制度构建尚处在探索过程中,且涉及不同部门,需要加强顶层统筹设计。

  国家反诈中心资金专班负责人、公安部反诈专家杨琛结合该项制度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了三点建议:一是完善止付、冻结数据与反诈大数据平台对接;二是升级数据传输系统,杜绝匿名大额支付;三是探索境外洗钱消费拦截追赃制度。蚂蚁集团安全总监方海峰结合企业配合涉诈资金处置的实践与探索,建议从拦、追、冻、返四个向度全面加强资金处置、推动追赃挽损。

  对于金融机构在先行处置中的义务责任,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法规处处长周兰领表示,金融机构是协助国家机关查询、止付、冻结、解冻、资金返还的配合义务主体,金融机构在其中要承担其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政法律责任。对于被害人损失的追偿,诈骗犯罪人员是主要责任主体,应通过“先刑后民”程序来开展。

  实践中,有的被紧急止付、快速冻结的资金因各种原因无法查明权属,就该类“无主资金”应如何妥善处置,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谢澍建议由国家有关部门联合建立涉诈资金专项基金账户,冻结一定期限后经公告无人认领或主张权益的涉诈资金,转入专项账户,优先用于救济因诈骗致贫的弱势群体。

  (作者分别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任、检察官)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308/t20230812_62469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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