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呈现四个特点
内蒙古通辽市检察院对三年来全市检察机关办理的相关案件进行调研分析,发现——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呈现四个特点
自2020年10月全国开展“断卡”行动以来,检察机关办理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案件数量逐年攀升。近日,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检察院对2020年至2022年全市检察机关办理的帮信罪案件进行调研分析,发现该类案件呈现四个特点,剖析其原因和现阶段办理难点,并提出相应对策建议。
案件的基本特点
一是招募方式网络化,案件数量激增。随着现代网络技术的发展,上游犯罪团伙利用互联网、社交媒体招募人员,这种招募方式方便上下游犯罪人员联系,导致下游行为人数量和层级激增,案件数量随之增加。如曹某等8人帮信罪案件,曹某在四川省江油市通过互联网与境外犯罪团伙达成犯罪合意,招募多人,形成以曹某为指挥、分工明确的五级作案团伙,他们利用收集来的他人银行卡在多地银行自动取款机存取非法资金,帮助境外犯罪团伙转移非法资金共计约200万元。
二是行为人之间相互认识,无业人员占多数。统计分析发现,同一案件中行为人大多为同村村民或是朋友,一人获得犯罪渠道后,往往会拉拢身边的村民、朋友共同参与。已起诉的681人中,无业人员为395人,占比近六成,且多为中青年。如江某等7人帮信罪案件,7人均无业,犯罪时均不满30岁,此案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行为人呈现出低龄化趋势。
三是涉罪情形较集中,多为支付结算。帮信罪涉及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多种情形,但在办理的案件中,以购买、使用他人银行卡或出借自己银行卡帮助支付结算、转移资金的情形居多。
四是作案流程复杂化,资金多级流转。支付宝支付、微信支付、Pay支付等便捷高效的线上转账方式,使行为人能够实施多重、复杂的资金流转,有时甚至在短时间内多环节流转资金,并通过特定平台或境外加密软件购买、出售虚拟币等方式,最终实现快速转移资金的目的。如江某等7人帮信罪案件,江某等人为帮助上游犯罪分子转移非法资金,通过能逃避监管的手机通信软件进行联系,利用多人银行账户收取、支付资金,在虚拟币交易市场收购、囤积泰达币,并将泰达币转移至上游指定的银行账户,按比例收取佣金。
办案存在的挑战
一是侦查取证难度大。行为人往往分散在多地,相互使用网络、电话联络,有些人反侦查意识较强,甚至使用能够逃避监管的通信软件进行联系;他们利用多个账户分散转移资金,使得公安机关难以及时固定犯罪证据,进而难以查明资金走向。
二是主观明知难认定。帮信罪要求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并给予帮助,行为人到案后往往辩称事先不知上游干的是违法犯罪的事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也多集中阐述行为人不具有主观明知,这为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明知带来不小的挑战。
三是追赃挽损压力大。帮信罪是上游犯罪的一环,行为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的区域广,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但帮信罪行为人转移资金后仅按比例获得提成,大部分资金仍流向了上游犯罪团伙,单纯打击帮信罪行为人,难以截留全部涉案资金,且帮信罪行为人多为无业人员,他们拿到提成后一般会进行挥霍消费,赔付能力较差,难以满足被害群众追回全部损失的诉求;行为人分散在全国各地,这不仅加大了侦查取证的难度,也使办案周期随之延长,难以满足被害群众及时追回损失的诉求;资金多级、多平台流转,也增加了司法机关追赃挽损的难度。
防治的对策建议
一是坚持打防并重的防治对策,有效实现源头治理。针对帮信罪依托网络、隐蔽性强的特点,相关网络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应及时更新工作理念,升级监管侦查设备,充分运用大数据,加强监测预警、巡查防控,由被动、事后处置向主动、事前防范转变。同时,积极投身社会综合治理,严格落实普法责任,广泛开展防范网络犯罪法治宣传,提高群众防骗意识和能力,提醒群众不受利诱、不存侥幸心理、远离犯罪。
二是坚持人民至上的司法理念,切实提升办案质效。帮信罪案件的处理关乎被害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人民的“钱袋子”安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的理念,用好依法提前介入、自行补充侦查等办案程序,加强诉前侦查引导和监督,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法律适用关的同时,尽可能压缩办案周期;还要重视追赃挽损退赔和对被害群众的释法说理工作,防止经济风险转化为安全风险,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三是组建专业化办案团队,难案专办精准起诉。为应对帮信罪案件手段复杂、办理难度大等问题,司法机关应高度重视此类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环节顺畅、高效衔接,组建专业化办案团队,实现类案专办、难案精办,提升打击力度和精准度。
(记者沈静芳 通讯员杨璐)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308/t20230801_62367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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