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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溯源治理,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发布时间:2023-07-07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案情介绍】

  2022年12月2日清晨,薛某在明知可能造成危险的情况下,仍在其三楼住所厨房内,向楼下抛掷空料酒玻璃瓶,砸到路过此地的被害人韩某,致其额头受伤,经鉴定,被害人伤情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薛某赔偿被害人韩某各项经济损失2万元,并取得其谅解。

  今年3月14日,湖北省石首市检察院以薛某涉嫌高空抛物罪向法院提起公诉。5月5日,法院以高空抛物罪判处薛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检察履职】

  依法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严格把握证据标准。案发后,检察机关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依法提前介入案件,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为核实证据、排除案件疑点,承办检察官引导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对案发现场方位、物证痕迹、生物检材等关键证据予以固定、提取,调查周边街道人车流量情况,走访周边群众,研判玻璃瓶抛掷轨迹,核实该抛掷玻璃瓶行为是否对周边公众通行造成影响。通过引导公安机关侦查,逐步锁定犯罪嫌疑人,明确其高空抛物地属于人车流量较大地区,其行为对他人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影响,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使犯罪嫌疑人供述与客观证据建立关联,形成闭合性的证据锁链。

  强化检调对接,着力化解社会矛盾。案件办理过程中,针对薛某高空抛物造成他人轻微伤的后果,该院会同公安机关、街道办、社区积极促成双方和解,着力化解社会矛盾。

  2023年2月21日,在检察机关协调下,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所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双方就损害赔偿问题达成协议。承办检察官积极向薛某释法说理、开释证据,3月7日,薛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针对案件社会矛盾基本消除,结合薛某自首、认罪认罚、主动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等情节,依法提出对其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检察机关在15日内快速办结,并将案件向法院提起公诉。

  依法监督履职,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释明观点。案件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薛某抛掷玻璃瓶的行为是否达到高空抛物罪“情节严重”的标准产生分歧,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5月4日,石首市检察院依法监督履职,指派分管副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并发表意见,从被告人主观恶性、行为的危险程度、行为的危害后果三个方面,阐明检察机关指控事实和依据,认为薛某在明知可能造成危险的情况下,仍在其住所厨房内向楼下抛掷空玻璃瓶、造成他人轻微伤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标准。法院审判委员会经讨论,采纳检察机关观点及量刑建议。

  制发检察建议,助推社会治理。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周边居民楼普遍存在防盗网、空调外机上堆放着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杂物,随时有坠落的风险,存在严重的高空坠物隐患。6月20日,检察机关向石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建议其落实主体责任、加强隐患排查、完善配套措施、加大法治宣传等,有效推动社会治理,守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典型意义】

  发挥诉前主导作用,全面审查案件。对于高空抛物类案件,检察机关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从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出发,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迅速启动快速反应机制,指派精干力量依法提前介入,结合案件客观事实,全面考量、准确把握高空抛物罪“情节严重”标准,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引导公安机关全面、客观收集证据。

  全面发挥诉前主导作用,在帮助公安机关构建证据体系的同时,提出引导取证建议,确保犯罪行为得到有效追究。

  以轻罪案件快速办理,促案件办理提速增效。针对高空抛物这类轻刑案件,检察机关通过前期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固定了案件关键证据,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重点核实证据“三性”,进行释法说理,积极促使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注重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促成双方和解,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既确保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合法性和真实性,又做到兼顾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实现轻刑案件快办快结快诉,有效提升办案效率。

  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将依法监督落到实处。针对高空抛物罪“情节严重”标准尚无明确司法解释予以认定的客观现实,检察机关主动跟进监督,检察长受邀列席审判委员会并发表检察监督意见,阐明被告人高空抛物在主观恶性、行为危害程度、危害后果上达到“情节严重”,进一步提升法律监督能力,依法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保证法律的正确适用。

  主动延伸职能狠抓溯源治理。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针对临街住宅高空抛物乱象,主动延伸检察职能,深挖案件背后可能存在的社会管理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并有针对性提出治理建议,堵塞制度漏洞,强化犯罪预防,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法治化治理题中应有之义。

  (记者蒋长顺 通讯员徐飞)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307/t20230704_62056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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