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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监督中常见问题分析与对策建议

发布时间:2023-06-27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文/彭景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人参与国家管理和从事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由公安机关执行。在司法实践中刑罚执行中错误问题时有发生,影响了刑罚执行权威,侵害了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下面结合X市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情况,从检察监督视角,对执行中常见问题予以分析,并探索解决路径:

  一、剥夺政治权利执行环节常见问题类型

  1.执行文书衔接不通畅,刑罚不能按期执行。主刑执行完毕,监狱等执行机关向公安机关交付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文书时可能出现遗漏、延迟或错误,导致刑罚不能按期执行。如王某抢劫案中,附加剥夺政治权利1年,王某刑满释放2年后,监狱才寄送执行文书,导致王某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未能有效执行。再如魏某盗窃案中,在法院对魏某减刑建议未作出裁定前,监狱就寄送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文书,后期法院未裁定减刑导致执行文书无效,影响了公安机关准确判断。

  2.裁判文书审查不认真,执行依据错误。实践中,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徒刑服刑期间罪犯获得减刑的,存在公安机关不认真核实减刑情况,仍依据初始裁判执行,导致剥夺政治权利刑期错误的问题。如段某贩卖毒品案中,附加剥夺政治权利5年,多次减刑后,裁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1年,段某刑满释放后,公安机关仍依据初始判决计算并宣告剥夺政治权利5年,造成刑期错误。

  3.法律条款理解不准确,刑期计算错误。最高法《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明确规定:以年计算的刑期,自本年本月某日至次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为一年。刑事裁判文书对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一般仅做出刑期年限判罚,不列明起止时间,在缺乏裁判文书明示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对刑期条款理解可能存在偏差,造成执行期限计算错误。如朱某贩卖毒品案中,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年,朱某刑满释放后,公安机关将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错误计算为2022年7月3日至2025年7月3日。

  4.宣告要求履行不充分,执行程序缺失。公安机关应将剥夺政治权利判罚向被执行人及其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进行宣告,表明刑罚执行起始。实践中,公安机关对宣告理解可能会有偏差,将被执行人的宣告文书移送居住地基层组织,视为对基层组织的宣告,造成宣告程序缺失。

  5.刑罚期满宣告不及时,刑罚执行超期。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公安机关应书面通知被执行人及居住地基层组织,宣告刑罚执行完毕。实践中公安机关存在超期宣告情况。如朱某贩卖毒品案中,2021年7月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但直至2023年5月检察监督时,公安机关仍未对其本人及居住地基层组织进行期满书面通知,实际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1年10个月,严重超期。

  6.日常监管考察不到位,执行虚化。存在公安机关对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日常监管乏力,监而不管形成剥夺政治权利事实上的空判、虚管的问题。如公安机关将剥夺政治权利罪犯与重点人口混同管理,按重点人口管理考察代替剥夺政治权利执行考察;执行档案中无被执行人监督考察材料,仅有相关宣告材料;对迁居、外出务工等跨区域活动的被执行人,原籍地或执行地公安机关实际上未开展监督考察。

  二、剥夺政治权利执行环节问题多发的原因

  1.对剥夺政治权利执行不重视。剥夺政治权利罪犯人数较少,且执行不涉及人身自由,再加上存在重主刑轻附加刑的思想,监狱、公安等交付、执行机关未高度重视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被执行罪犯往往认为监禁刑执行完毕就代表刑罚结束,对剥夺政治权利执行也听之任之。

  2.执行活动缺乏具体规范指引。相关法律法规对剥夺政治权利执行的规定较为原则和笼统,缺乏可操作性。缺乏统一的规范化操作指引,对基层执行民警来说,缺乏监管依据,管理难以落实落细,且执行标准不一,无法从根源上保证剥夺政治权利执行的规范性。

  3.信息不畅无法形成执行合力。法院、监狱、公安、检察等部门间缺少信息互联、互通,影响了剥夺政治权利执行的有序衔接,削弱了刑罚执行效果。公安机关与选举主管部门、新闻出版部门等缺少协作配合,造成剥夺政治权利执行考察虚管、空管。

  三、完善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的几点建议

  1.严格落实法律规定畅通执行衔接。相关法律法规对剥夺政治权利执行衔接做了具体规定,如《关于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以及《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办法》等,明确规定了罪犯刑满释放需剥夺政治权利的,监狱、驻监检察室在期限内向执行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寄送执行文书的职责,监狱、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都应严格执行,确保剥夺政治权利罪犯交付执行规范有序。

  2.联合制定工作规范明确执行标准。在全国统一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规范出台之前,各地结合实践,在省级或市级层面,由公安、司法、检察等部门联合制定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工作规范,明确交付、执行、管理、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操作流程,确保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有章可循。同时公安机关完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台账,进一步明确接收、宣告、考察、解除等各环节的时间期限、文书格式、标准要求等,为基层民警执行活动提供直接指引。

  3.强化部门联动形成执行合力。一是推动建立剥夺政治权利罪犯裁判、执行、监督等信息交换平台,实现罪犯交付接收、监督考察、宣告解除等信息动态共享、实时查询,促进业务协同,堵塞监管漏洞。二是完善部门联动,检察、公安、监狱等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情况,研究解决执行中的困难;公安机关加强与基层选举机构、组织人事、新闻出版等部门沟通,避免剥夺政治权利罪犯违法行使选举被选举、出版、任职等权利。

  4.加强业务培训提升执行能力。公安机关提高对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基层派出所的业务指导,适时开展专题培训,或联合检察机关同堂培训,增强基层执行民警责任意识,提升业务水平。同时将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工作情况纳入基层考核的范围,增强执行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5.丰富检察监督手段增进执行质效。一是推进常态化监督,检察机关开展专项检查,对执行不规范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引导剥夺政治权利执行规范开展,维护司法公正“最后一公里”。二是探索信息化监督,利用数字检察手段提升剥夺政治权利执行监督效果,如笔者所在检察院探索建立的“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监督模型,通过创设监督规则,推动大数据监督模型自动比对、分析,实现对剥夺政治权利交付、宣告、选举、任职、刑期等执行全链条的自动化监督,形成全流程、数字化的监督检察新模式。三是拓展检察监督社会参与度,检察机关邀请代表委员、人民监督员等参与剥夺政治权利执行监督活动,并借助报刊、互联网等平台加强宣传,提高公众对剥夺政治权利执行工作的认知,拓展检察监督的社会参与度,形成与社会监督良性互动局面。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qingfengyuan/202306/t20230620_152187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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