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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小赠品”惹来“大麻烦”

发布时间:2023-06-27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6月25日,一则登上微博热搜的新闻引发公众关注:据辽宁广播电视台报道,一女孩通过某小程序购买了一台苹果13手机后,在充电时不慎“被电击”,内脏受损,面临截肢。对此,销售方工作人员表示,手机本身就没有原装适配器(充电头),适配器系包邮赠送,只能给消费者赔偿一个充电头。而手机品牌方客服则表示,适配器非原装,如果是第三方导致的问题,该品牌方不会进行赔偿。

  此次事故的发生,令人痛心。虽然事故的原因尚待进一步查清,但无论如何,发生这样的惨剧,都值得产品销售方、生产者乃至消费者去认真反思。

  首先,销售方提出“适配器系赠送,只赔充电头”的抗辩是否有效?女孩购买手机,销售方获得相应的对价,二者之间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在这一买卖合同中,作为赠品的适配器,是女孩在购买手机后才能够得到的“附带品”。也就是说,销售方赠送适配器的行为是附条件的,属于民法典规定的附义务的赠与。对于附义务赠与的商品,若存在质量问题,销售方应当承担责任。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由此可见,即便适配器是赠与消费者的,销售方同样应对其提供的商品承担质量保证责任,“只赔充电头”的“免责声明”也难以成立。

  此次事故中,如果女孩使用操作未出现过错却遭“飞来横祸”,就出现了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关于产品责任的规定,女孩既可以向适配器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手机销售方请求赔偿。此次产品事故中,如果女孩的人身伤害是由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除了销售方,此款充电头的实际生产者也难辞其咎。而提供生产者的相关真实信息,也是销售者理应承担的责任。

  此外,虽然手机品牌方可能因未有过错而不用承担责任,但该手机的消费者较为关心的一个问题是,手机没有原装配套充电器,因使用第三方充电器导致的手机电池爆炸、内部硬件损坏等,应如何处理?自行承担后果,是实践中一些手机用户的无奈选择。当然,手机品牌方可能基于环保等用意选择如此,那么,其是否负有在手机的外包装上以标示方式,对适配器的使用规格、方式等作出相应提醒注意义务,也值得探讨。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新闻提及女孩的年龄是17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是否尽到了相应的监护责任?此外,仅根据现有报道内容,尚不能确定事故的发生是否与女孩使用操作不当有关。但可以肯定的是,在产品致损事故中,如果事故的受害者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对方的责任将会减轻。

  这条新闻中,女孩母亲流着眼泪的图片令人印象深刻。这样的画面足以令人警醒:“小赠品”可能惹来“大麻烦”,任何情况下,商家对赠品质量进行严格把控的底线,不能因为是否免费而有所改变。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shzs/fzzc/202306/t20230626_152335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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