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心“黄牛”披上新马甲
“好不容易等到喜欢的歌手官宣了演唱会行程,但在抢票期间总是会遭遇一些烦心事!”
尽管各地打击“黄牛”力度不断加大,有不少消费者仍在大倒苦水:在二级票务平台买票时实际支付金额比票面价格高出数倍,还支付了很多莫名其妙的附加费用;还有的二级平台对提供票源的“商品提供方”讳莫如深。据上海市消保委微信公号5月18日消息,该微信团队通过调查和研究发现,二级票务市场存在的这些现象,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带来了一定风险。
为规范演出票务市场,近来各地有关部门纷纷祭出新招。最近有论者主张,借鉴铁路部门的经验,一律实行实名制购票实名制入场,并且演出门票不得转赠、转售。想当年,无数倒卖火车票的“黄牛”,就是在“强实名”的规则下消遁无形的。相信这个建议一旦实施,打击效果会立竿见影。但同时需要考虑的是,公共交通与文艺演出毕竟属于不同领域,一个事关国计民生,是百姓刚需;一个属于文娱休闲,更具个性,也应有一定的弹性空间,严格的“一刀切”对文化市场繁荣未必是福。但二级票务平台等灵活运作模式的存在,应当在不损害社会经济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之下。
那么,实际情况又怎样呢?
先来看看门票的溢价情况:消费者反映,二级票务市场的价格动辄加价数百上千元,如某明星演唱会原价317元看台的门票,在有的票务平台上最高竟然要1317元。再看一项叫“拆单费”的附加费用,平台对此的解释是:“您所购买的数量,导致卖家库存仅剩一张,剩下的单张门票将增加销售成本。”按照普通理解认知,门票难道不是以“张”为单位进行售卖的吗?单张门票销售需要收取附加费从何谈起?国家打击“黄牛”,主要目的不就是为了抑制票价过度上涨,从而保护消费者权益吗?如果任由二级票务平台堂而皇之大幅溢价和随意收取附加费,而只去打击传统意义上的“黄牛”,作用岂不大打折扣?
打击“黄牛”的另一重意义,在于查处非法倒票牟取利益的违法行为。据报道,与官方授权售票平台缺票形成鲜明对比,一些二级票务平台票源显得异常充足。调查发现,一些二级票务平台提供的门票基本都出自于所谓的“第三方商品提供方”。但“第三方商品提供方”是否为官方授权票务销售公司呢?对此平台客服始终含糊其辞,未能正面回应。那么,这大量门票到底从何而来,已经转了几回手,这才导致溢价和附加费如此离谱?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规定,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处拘留,还可并处罚款。那么,这里的“第三方”是如何拿票和转票的,这个问题很有必要弄清楚。若其中存在倒票的情况,就应依法予以处罚。要知道,一旦“黄牛”与有关二级票务平台人员“合作”,甚至直接披上平台的新马甲,做起倒票的老勾当,对演出票务市场秩序将造成更严重的破坏。
二级票务平台作为近年来涌现出的新业态,若能健康发展,有望成为现场演出市场繁荣的杠杆。但要达至这个目标,就不能缺乏规范的指引和有效的监管,尤其要警惕换了马甲的“黄牛”捭阖其间。期待各地在打击“黄牛”的工作中,多留意平台这个新领域。清除平台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倒票“元素”,对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对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都将有所裨益。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shzs/fzzc/202305/t20230519_151204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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