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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分层分流处理犯罪到重构社会纽带

发布时间:2023-05-21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据了解,在日本,从2004年至2022年间,刑法犯检举人数与件数均持续下降,自由刑判处率与实际执行率较低,均体现了其轻罪化策略的效果。这也有赖于日本以宽严结合与诉讼经济的策略分层分流处理犯罪,侧重微罪处分、暂缓起诉、非自由刑的适用。在分流处理犯罪后,还会实施官民一体化更生保护刑事政策,注重犯罪者被处罚后回归社会的就业、福利援助,偏重扶持社会弱势犯罪者,有效防止再犯。

  但是,由于无法较好解决“孤立、孤独”社会问题,日本近年来仍有极端刑事案件发生。而且,针对老年人特殊欺诈、虐待儿童等犯罪有所增加。

  侦、诉、审环节分层分流处理犯罪

  虽然日本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起诉后的有罪判决率可以达到99%,但其检举件数、起诉率、自由刑的实刑执行率均呈逐次下降趋势。

  据统计,2021年日本警察厅对刑法犯案件认知件数总数约为56.8万件。需要说明的是,刑法犯指原则上依据日本刑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的犯罪。日本警察厅有“刑法犯”“刑法犯+危险驾驶致死伤犯、过失驾驶致死伤犯+特别法犯”两种统计口径,一般适用前者。刑法犯检举(含移送检察官处理、不移送作微罪处分)件数约为26.4万件;检举人数中,不移送检察官的微罪处分约5万人,占比28.5%。值得注意的是,2022年日本刑法犯的认知件数为60.14万件,较2021年上升5.9%,但刑法犯的检举件数、检举人数仍较2021年分别下降5.3%、3.2%,且自2004年至2022年逐年持续下降。即构罪数虽然出现了多年来首次反增,但入罪数即刑事犯检举件数仍保持逐年减少趋势,因此日本减少犯罪的刑事政策方向和效果并未发生根本性变化。

  宽严结合的检举与微罪处分是日本减少犯罪的刑事政策之一。即对凶恶犯罪(杀人、强盗、放火、强奸等)常年保持在90%以上的检举率,对盗窃、损坏器物等较轻犯罪的检举率则较低,另外对电信网络诈骗等新型犯罪检举率有上升趋势。微罪处分,指警察在办理盗窃、诈骗、赌博、暴行等特定案件中,对初犯偶犯、反省退赃等社会危害性较轻的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即作了结、不移送检察官。该处分下,犯罪嫌疑人即使已被逮捕,经警察1至2日的关押措施后即被释放,不会有犯罪前科记录,对个人社会生活基本无影响。但对再次犯类似轻微罪行者,原则上不得予以微罪处分,须移送检察官处理。日本将部分类似我国由行政处罚的行为视作犯罪,并纳入刑事处罚体系。这也是其检举数低、微罪处分率较高的一个客观因素。

  与我国附条件不起诉不同,日本暂缓起诉就是直接不起诉的一种。现行日本刑事诉讼法采用起诉便宜主义原则,基于此,检察官对符合起诉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个人情况、犯罪情状、悔改表现,被害人谅解等因素综合考量后,认为采用更生保护措施比监狱执行更适合时会选择不起诉。2021年,警察阶段检举率较高的驾驶致人死伤、伤害等犯罪为过失的,或盗窃、侵占等财产类犯罪能较好退赃与赔偿的,在此阶段起诉率较低;而凶恶犯罪、新型犯罪继续维持在高起诉率。更生保护是日本促使犯罪人改过自新、回归社会的一系列刑事政策。

  2021年,日本年确定刑事判决约21.3万人,单处罚金刑为77.5%;自由刑(惩役、禁锢)为21.7%,其中适用缓刑占13.9%、实刑占7.8%。日本罚金刑是主刑并已成为刑罚体系中心,且在罪名条款中多有“惩役、禁锢或罚金”的规定,即可从自由刑减轻为财产刑。罚金刑案件多适用简易程序和书面审判,有利于案件繁简分流、提高审判效率。检察厅对无法支付足额罚金者,将收容其在指定刑事设施(监狱、少年监狱、拘留所)劳役所强制劳动,按5000日元/日折抵罚金,期限不高于2年,效果已近似自由刑。因此,日本罚金刑的收缴率常年在95%以上,2020年为98%、2021年为95%。同时,日本的微罪处分、暂缓起诉、罚金刑、缓刑均适用再犯加重制度,即二次犯罪者原则上不得适用前次处分。在侦、诉、审阶段对犯罪不断分流处理下,日本在监狱服刑人数自2007年起持续下降。

  重构犯罪者回归社会纽带

  在日本,分流犯罪后,会继续实施官民一体化的更生保护刑事政策。更生保护可以覆盖犯罪分流处理的每一个阶段。保护因犯罪而被处理者不受人权歧视,保障其回归社会,也是“保护”的内在含义,这体现在就业、福利等方面重构犯罪者处罚后回归社会纽带并偏重社会弱势,涉及的制度有保护观察、更生紧急保护、出口与入口支援等。

  据日本法务省统计,2019年再犯罪者中约70%为无业状态,就业支持无疑对预防再犯罪有重大意义。2006年,法务省与厚劳省共同实施《出狱者就业综合支援对策》,由公共职业安定所向入狱人员提供出狱后的就业咨询、介绍,向尚在保护观察期者增设就业讲座、职业现场体验、试行雇佣、雇佣身份保证服务。保护观察主要对象既有实刑的假释、出狱出所者,也有非实刑的缓刑、单处保护观察者等。2014年起,东京、神奈川等地25个保护观察所先后实施“更生保护就业支援事业”,委托民间机构聘请就业辅助员,开展更细化的对口就业、稳定职业服务。法务省2015年起针对保护观察所合作雇主,能雇佣出狱出所者并为其持续就业提供必要生活指导的,可支付最高72万日元/年的奖金,以及在部分公共工程招标中予以加分。

  福利支援包括住居保障、必要生活支援、偏重扶持弱势群体等内容。更生紧急保护指对出狱出所后,既无亲友投靠、也无公共福利机构援助者,由更生保护设施免费提供6个月以内食宿、必要生活及医疗支持、回归社会辅导。其对象重点为暂缓起诉、未附保护观察缓刑、自由刑执行完毕者等。与强制性的保护观察不同,更生紧急保护须本人主动向检察官或所在监狱申请,并由保护观察所最终确定。在实务中两者往往是互为补充,并择其一适用。老年、残障等社会弱势犯罪者从刑事设施出所出狱后,由于贫困、孤独、疾病等问题,易陷入“再犯罪再入狱”的恶性循环。出口支援指为使从刑事设施出所出狱的弱势犯罪者能顺利回归社会,对其住居、福利、就业等进行支援调整的制度。入口支援则是指在刑事设施前端,即微罪处分、暂缓起诉、缓刑、罚金刑等的适用阶段,支援弱势犯罪者回归社会。日本2007年实施出口支援制度,在刑事设施中设社会福利师,2009年法务省与厚劳省协作,其下属矫正机构、保护观察所、地域生活安置支援中心共同支援无家可归的高龄、残障出狱出所者;进而2017年在《再犯防止推进计划》中提出司法、医疗、福利多机构协作的入口支援制度。入口支援主要由地域生活安置支援中心、检察厅、律师协作进行居住环境调整、生活及医疗福利、重建社会关系等支援。东京、横滨等多个地方检察厅雇佣社会福利师担任社会福利顾问;福冈县2019年将入口支援对象扩大到资产与固定住所均无者、药物酒精依赖者、性犯罪者。2017至2021年受更生保护支援者中,再就业率从40.4%上升到50.3%,无家可归者从3890人下降到2844人。

  但是,由于不能较好解决“孤立、孤独”社会问题,近年来日本仍发生了2019年京都动画纵火案等极端刑事案件。此外,2022年,针对老年人特殊欺诈、黑客及勒索软件、虐待儿童、街头犯罪增加的情况下,刑法犯认知件数的开始增加也值得关注。

  日本通过多年分流处理犯罪、回归社会逐步形成轻罪化策略的效果,说明相关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要切合社会情势实际。

  在轻罪治理方面,我国司法机关可从提高司法效率、关注犯罪人个性特征、促进回归社会的实际出发,循序渐进做好轻罪治理。

  维护并修复犯罪者回归社会纽带。侦、诉、审、执每一阶段分流处理犯罪,均体现司法机关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犯罪者回归社会意愿的双向互动。各机关应长期坚持、共同支持、宽严结合、各有侧重,宽待较轻犯罪、严惩恶性犯罪、关注研究新型犯罪,轻罪中还应细分宽宥初犯、偶犯、过失犯,加重处罚累犯;在降低诉前羁押率、充分激活不起诉裁量权、扩大假释适用等方面建立有层次、有衔接的犯罪轻重分流处理体系。分流后,司法机关应与政府、福利机构、社会团体协作,将刑事司法与社会福利衔接,帮助免受刑事处罚者尽可能保持原有社会联系、受到刑事处罚者尽快重建社会纽带。此外,在工业化进程中,生产方式日趋智能化、网络化,社会与家庭关系逐渐小型化、原子化,但孤独老人、留守青少年、生活失意者因被社会孤立而犯罪情况时有发生。因此,刑事政策对老妇幼残等社会弱势犯罪者处罚后的支援,应从其单纯物质需求转变到帮助解决就业、生活、身心健康问题,强化其社会纽带。

  服务社会经济发展。引导、帮助曾犯罪者回归社会,成为社会建设者中合格一员,也是当前刑事司法保障人权、服务当前社会经济发展,实现共同富裕的内在要求。刑罚从“惩罚”走向“教育”,以轻罪社会多元治理对刑事案件繁简分流,以诉讼经济原则扩大起诉便宜主义,逐步慎用自由刑、赋予财产刑主刑地位并增大其适用及执行强制力。建立以就业为主导的犯罪人被处罚后回归社会体系,司法机关、政府、社会团体、企业应深度合作,探索前科就业歧视消除、轻刑人员工作保留制度,鼓励特定企业和社会组织雇佣有前科者并予以减税等优惠政策,这利于曾犯罪者通过就业主渠道自食其力、重返社会与家庭。

  (作者单位: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分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305/t20230518_61430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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