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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检丨强制报告是“应当立即”,而非“可以”

发布时间:2023-05-16 来源: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什么是强制报告制度?

  谁来报告?

  哪些情形需要报告?

  近日,为进一步推进强制报告制度落地见效,增强医务人员对强制报告制度的了解和认识,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曦和未检”团队联合铁西区卫生健康局,为辖区内医疗机构从业人员举办了一场强制报告制度专题辅导会。‍‍‍

  

  

  早在202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总结各地实践探索的基础上,联合有关部门发布了《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确立了国家层面的强制报告制度,对强制报告的主体、应当报告的情形,以及未履行报告职责的法律后果等问题予以明确。

  其中,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作为强制报告责任主体之一,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相关部门报案或举报。

  

  

  

  “强制报告是‘应当立即’报告的积极义务,而非‘可以’报告的选择性义务,报告免责,不报告追责。”会上,检察干警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强制报告意见》等法律文件进行了详细解读,释明了强制报告制度的重要性和不履行报告义务的严重后果,引导医护人员真学真会,理解强制报告制度的意义。

  

  

  “在李某某、杨某某故意伤害案中,医生发觉就诊孩子时值寒冬未穿外衣,体表伤情疑似人为所致,遂及时履行强制报告职责,果断拨打报警电话。”检察干警以典型案例为引,通过介绍真实的案件情节,让在场医护人员深刻领会到强制报告制度的必要性。“医护人员在就诊时能够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是掌握相关证据线索的关键一环,这对于未成年人案件的早发现、早取证、早惩治、早预防具有重大意义。”

  

  

  

  随后,检察官详细介绍了如何收集、固定证据,如何开展救助,如何做好保密工作等具体内容,引导启发在场人员在实践中做好强制报告工作,共同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

  “这堂法治课很生动,帮助我们对强制报告制度有了更深入全面的了解,今后我们要进一步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切实担当起社会责任和义务。”医护人员纷纷表示。

  “现实生活中,未成年被害人受侵害后不愿张口、不知求助、不敢报案,犯罪事实难以为人所知。”该院未检团队表示,下一步将持续强化落实强制报告制度执行情况的法律监督,增强责任主体报告意识,形成强制报告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人人有责”的社会共识,切实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有力的保障。

  来源/省院第九检察部、西检在线


原文链接:http://www.jl.jcy.gov.cn/gzdt/202305/t20230516_413969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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