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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数字检察优化刑事审判类案监督路径

发布时间:2023-05-09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随着数字化改革的深入推进,数字技术应用作为提升法律监督工作质效的“智慧依托”,有力地撬动了法律监督模式变革。在此背景下,刑事审判类案监督要统筹运用数字化技术和数字化思维,探索构建集约化资源体系、信息化流程体系、智能化应用体系,进而对刑事审判监督工作机制、方式流程、手段工具进行全方位、系统性重塑。

  数字检察对于刑事审判类案监督的价值

  数字检察为刑事审判类案监督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和数据支撑。目前,法院裁判文书大量公开上网,检察机关运用数字思维、数字认知,通过输入关键字词进行检索,可以搜索出海量的刑事判决书,为开展刑事审判类案监督提供了丰富样本。探索建立检察大数据法律监督平台,畅通检察监督大数据归集调用渠道,通过对海量数据的智能筛查、碰撞、对比分析,发现异常线索,实施刑事审判类案监督。

  数字检察助力刑事审判类案标准化监督。大数据应用于刑事审判类案监督的优点在于标准化监督,主要体现在证据标准统一化和量刑标准规范化。如有的地区依托智能辅助办案系统,根据不同的罪名,不同的证据种类、证据之间的关系,形成类案证据指引,通过大数据分析刑事案件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和真实性。此外,系统类案推送功能还可以通过语义识别、大数据分析,为办案人员自动推送同类判决案件及对同类案件的量刑分析研判,进而为刑事审判类案监督提供有力的标准化指引。

  数字检察助力刑事审判类案高效监督。在数字检察模式下,通过大数据智能筛查和人工审查相结合,能够快速识别类案监督线索。具体而言,通过加快重点场景应用建设,推进刑事审判类案监督的制度重塑以及方法、流程的优化,检察人员通过关键字、数据碰撞等方式对生效裁判文书进行分析研判,能够在短时间内挖掘刑事类案监督的初步线索,相比于传统模式下检察人员书面审查裁判文书,极大提高了工作效率,促进检察生产力的发展。

  数字检察助力刑事审判类案精准监督。检察机关主要在事实认定与证据采信、适用法律、量刑、审判程序等几方面进行刑事判决审查。以法律适应错误为例,在相关刑法修正案出台后,对于犯罪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出台之前,刑事判决在刑法修正案出台之后作出的涉及刑档调整、增加罚金刑的案件,刑事判决书可能会因新旧刑法适用产生错误。因此,通过借助大数据、智能化等数字检察手段,探索平台场景应用,自动筛查、汇总和整理分析,可以深入研究刑事判决书中的法律适用错误,防范刑事错案的发生,实现对刑事审判活动更加精准的监督。

  依托数字检察开展刑事审判类案监督现状

  众所周知,通过海量的裁判文书碰撞可以发现对刑事审判监督有价值的线索,通常也是数字检察监督办案的来源和依据。但在数字检察推进过程中,存在对审判信息开发共享意愿不足问题。

  由于刑事审判类案监督和大数据技术融合初步运行,数据处理的核心技术有待提升,数据抓取、数据挖掘和数据分析技术仍存在瓶颈。一是获取大量数据的过程愈发艰难。通过网络爬虫系统获取裁判文书网数据的行为会造成网站负荷过大、影响正常用户的访问,有关单位专门运维保障团队已采取验证码等多种方式上线系统软件防爬功能,不断加强“反爬虫”技术,使得检察机关获取大量数据的过程愈发艰难。二是存在大量无效数据。判决文书中非结构化数据还需要转化为结构化数据,而大数据结构化提取技术很难实现对数据质量的保证,因此,下载获取的判决文书中就包含了大量重复文书、空白文书等无效数据。这些无效数据的过滤和清洗,直接影响适用法律、量刑错误中数据碰撞比对分析的结果。

  数字检察只是提供了一种技术方法,使得某个领域的大数据运用成为可能,而要实现对“同案不同判”类案的精准识别,更多地依赖于检察人员对类案的识别和研判能力。刑事审判类案监督系统开发需要检察业务专家与信息化人才的“跨”与“融”。具体过程为:法律适用错误、量刑错误的数字检察大数据筛查规则的建立需要由业务专家先期进行研究,提出成果后交由软件(信息人员开发)进行自动筛查;软件筛查出线索后,又需要由业务专家通过调阅法院卷宗进行二次人工核查,作出准确判断,再反馈给软件。但刑检业务部门忙于办案难以将专人、专门团队投入到大数据筛查规则梳理中,而案管技术信息化人才单兵作战,重点关注询问建模规则、进展及反馈,这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刑事审判类案监督系统开发的广度和深度。

  数字检察引领下刑事审判类案监督的优化路径

  围绕数字赋能法律监督布局,应当以资深检察官为主导,把典型案例总结、办案规律提炼和业务工作布局等多维度考量作为场景建模的逻辑起点,统筹检察机关力量开展模型选题和规则凝练,将文字办案规则落地为机器智力算法,推动监督视角、方式从个案监督到类案监督乃至综合社会治理的转变。

  在大数据时代将数字思维贯穿于刑事审判类案监督的全过程。树立“两个意识”,一是树立从个案发现类案的线索挖掘意识。在个案办理中,检察人员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定性、量刑、审判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发现同类问题后及时进行分析,评估是否有类案监督的可能性。二是树立“人机结合”的线索研判意识。坚持大数据运用和人工审查并重的思维模式,注重发挥大数据在刑事审判类案监督中的优势,且通过深入分析研判,切实将类案监督的线索转化成可监督的刑事诉讼类案。

  运用大数据技术架构,强化对建模工具方法的标准化控制、建模数据资源的制式化管理、建模过程结果的图形化呈现,形成数据相互兼容、有效服务于实战的监督应用平台。比如检察院借助政法一体化办案系统内公、检、法、司互联互通的优势,辅助将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系统中的裁判文书抽取后入库为线索筛查基础,排除重复及无效文书后,建立自有海量数据库。以此为基础,检察院刑检部门与案管信息化部门共同梳理出若干个法律适用错误、量刑错误应用场景,按照“一个场景、一个团队、一跟到底”的要求,严格落实“谁使用,谁参与研发”的工作机制,每个应用场景从检察机关挑选具备专业知识的业务骨干、办案能手、信息化人才全程参与,以项目团队化、团队专业化打造“需求分析+场景建模+数据采集+项目实施+评价反馈”闭环体系,及时反馈场景需求,实时评估成效。如发现“有期徒刑、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错误”“累犯认定错误”“毒品犯罪罚金刑适用错误”等线索,开展刑事审判类案监督,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

  做好数据基础工作,以场景应用提升监督质效。充分汇聚、运用基础数据,让基础数据在数字化改革中发挥作用。用好业务应用系统,运用业务应用系统上法院刑事案件判决书协同共享功能,定期对法院刑事判决书通过关键字筛查、比对、碰撞,系统、全面开展刑事判决书审判监督工作。通过具体项目、任务清单来推进和落实刑事审判监督工作机制转变、制度重塑、流程再造。适时建立刑事审判类案监督应用场景项目研发专班,形成“技术+业务+统筹协调”的内部高效配合机制,制定详细任务方案,做到责任清单化、进度可视化和结果可量化。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要求,加强检察机关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实现案件数据和办案信息网上流转。一是在“四大检察”融合一体发展横向上,通过检察技术信息化探索完善各业务部门之间线索移送区块链技术应用,健全线索同步发现、证据信息共享、案件协同办理、职能整合发力的融合办案机制。通过检察技术信息化平台,以大数据分析为核心,积极推动大数据的运用,结合人工智能、机器学习、关联分析等技术,实现数据随时调取、快速排查、流程监控、线索预警和研判,筛选出有价值的案件线索,进一步提高监督广度深度。二是在“四大检察”融合一体发展纵向上,要充分发挥“四大检察”一体化制度优势,通过检察技术信息化平台,进一步完善上下级之间一体化案件办理移送机制,确保案件数据安全流转、规范高效办理。检察技术人员做好历史数据整理工作,健全数据管理机制,管好用好办案数据,形成检察大数据库,发挥好大数据筛选作用,为刑事审判类案监督提供数据信息服务。

  数据是运用大数据分析研判类案监督的基础。因此,在深度挖掘好、利用好现有数据的基础上,以类案类判为纽带,需要加强与法院的信息共享机制建设。一方面,开发检察案例数据库的类案检索和推送功能,加快实现检察案例数据库、刑事智慧系统、法院案例数据库的互联互通。另一方面要逐步建立与行政机关、公安机关、法院乃至监察委的信息互联网络,实现执法信息、案件信息同步共享,文书网络推送。实现数据互联互通,打破信息孤岛状态。

  数字检察运用,特别是在刑事审判类案监督中,仅靠法学专业知识无法满足当前检察工作的需求,因此,需要具有多学科背景特别是计算机技术背景的人才。为此,需要引进具有数字应用经验的专家等充实到检察队伍中,同时积极创造条件,培养高端的复合型人才,加强新知识、新技术的学习更新,提升检察人员的数字检察运用能力。

  (作者单位: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304/t20230426_61239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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