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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问题导向 破解虚假诉讼监督“三大难”

发布时间:2023-05-09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近年来,山东省莱阳市检察院在开展虚假诉讼检察监督中始终坚持问题导向,紧紧围绕拓展案件线索、强化调查核实、推动精准监督三个方面,不断加大虚假诉讼检察监督力度,着力破解虚假诉讼监督案件“发现难”“查证难”“治理难”三大难题。截至目前,经该院依法监督,共有8名虚假诉讼参与人和1名法律工作者被立案侦查并被追究刑事责任,5名虚假诉讼参与人被司法惩戒,7件民事案件的生效裁判或调解书经制发检察建议或提出抗诉后被改判,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812万元,3起信访案件得到实质性化解,4起案件入选烟台市或山东省检察机关虚假诉讼监督典型案例。

  广开源,着力破解“发现难”

  针对虚假诉讼监督线索“发现难”这一问题,莱阳市检察院通过内外协作、关注重点行业等举措,广泛搜集监督线索。

  一是内部互通,确保线索移送快。制定《莱阳市人民检察院虚假诉讼监督线索协作办法》(以下简称《协作办法》),坚持以“成案可能性”为标准,对进入检察环节的金融诈骗类、非法集资类、黑恶势力犯罪类等重点领域案件,进行细致全面的线索排查,通过与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刑事检察部门加强协作配合,扩展线索来源。例如,该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尹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一案中询问被害人时,被害人举报称尹某的家属在偷偷变卖家中的光伏发电设备、车辆等财产。刑事检察官敏锐地意识到,尹某的家属在转移动产的同时可能通过虚假诉讼转移不动产,于是按照《协作办法》将线索移送民事检察部门。办案检察官经查询发现,尹某及其近亲属的确在法院提起了多起民事诉讼,尹某的家属通过虚构债务、以房抵债转移房产炮制了虚假调解案件。该院及时建议法院再审,最终为被害人挽回经济损失100余万元。

  二是外部互联,确保线索移送准。该院注重强化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在打击虚假诉讼方面的工作共识,推动建立常态化的虚假诉讼线索抄送机制;主动对接当地党委政法委,将政法委发现的虚假诉讼线索纳入依职权调查范围。三年来,莱阳市检察院共接收相关机关移送的虚假诉讼监督线索15件,经评估后立案审查6件。

  三是关注重点行业,确保线索移送全。针对虚假诉讼易发、多发的机动车保险、银行贷款担保等领域,该院在当地金融、保险机构和重点企业建立虚假诉讼监督线索联络员制度,银行、保险公司及企业发现的虚假诉讼监督线索可通过联络员直接向检察机关举报。莱阳农商行、中国人保莱阳分公司等多家金融机构对开展业务中发现的捏造租赁关系提起诉讼逃避执行、伪造机动车事故骗保等线索主动告知该院后,该院通过依法监督,促使法院及时纠正错误裁判。例如,刘某持法院判决书主张其对严某房屋的20年租赁权,导致农商行债权得不到实现,农商行遂向莱阳市检察院举报。该院经调查核实发现,严某、刘某在法院提交的租赁费流水实为购销款,该案系为对抗执行而捏造的虚假诉讼。该院经依法建议法院再审并移送犯罪线索,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627万元,严某、刘某最终因犯虚假诉讼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深挖潜,有效破解“查证难”

  为有效打击虚假诉讼,莱阳市检察院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让虚假诉讼无处遁形。

  一是系统查。该院对每一起虚假诉讼监督案件均制定周密的审查预案,坚持做实调阅诉讼卷宗、调取分析银行流水、核查工商登记资料等,用活用足各种调查手段。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深入分析诉讼程序节点的逻辑关系、银行流水之间的勾稽关系、诉讼当事人之间的特殊关系,研判发生虚假诉讼的可能性。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组织跨部门协作会商,对调查收集的证据从刑事和民事角度共同进行分析研判,决定由检察机关进行询问突破或移送线索给公安机关。在办理李某诉朱某、某汽车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虚假诉讼检察监督案中,承办检察官通过分析发现诉讼发生在朱某即将丧失公司控制权之际,李某起诉朱某后仍在朱某新成立的公司担任高管,根据执行款的去向与借贷关系不符等诸多疑点,检察官判断该案当事人涉嫌虚假诉讼罪的可能性非常大,于是将调查核实获得的证据及形成的报告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经深入侦查,查明了李某与朱某、某汽车公司恶意串通,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提起虚假诉讼的事实。

  二是靠前查。对进入公安机关侦查环节、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的案件,该院及时指派民事和刑事检察官共同介入侦查,在虚假诉讼言词证据收集、当事人背景信息调查、刑民证据转化等方面,充分借助公安机关的职能优势,夯实证据基础。例如,在由该院办理的尉某诉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虚假诉讼检察监督案中,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之后,莱阳市检察院先后多次派出刑事检察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派出民事检察官与侦查人员共同分析证据情况,确定下一步的调查取证方向。该案民事判决虽然已经生效5年,诉讼时亦有一名法律工作者担任“军师”,帮助策划串通供述、做旧伪造证据,嫌疑人也曾多次进行反侦查“演练”,但是经检察官引导侦查,特别是结合财产保全等相关规定见招拆招,将检察机关民事诉讼监督经验与公安机关的侦查经验互相补强,最终促使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并主动赔偿了被害人损失。

  三是反向查。对于涉嫌虚假诉讼刑事犯罪、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由刑事检察部门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例如在办理王某诉李某、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监督一案中,该院民事检察部门调查发现,李某为逃避执行,与同学王某签订虚假的车辆转让协议并骗取了民事调解书。该院及时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使虚假调解书被撤销,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被驳回,为监督申请人赵某挽回经济损失19万元。在办案过程中,该院检委会经研究,认为王某、李某的行为已涉嫌虚假诉讼罪,遂督促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有力震慑了虚假诉讼行为。

  促都管,助力破解“治理难”

  对虚假诉讼的有效治理需要全社会共防共治。循着这一思路,莱阳市检察院开出了助力破解“治理难”的药方。

  一是强化检察监督与规范司法执法行为两手抓。在办理虚假诉讼检察监督案件中,在积极纠正错误生效裁判的同时,该院对执行活动违法、审判人员违法行为进行依法监督。注重从虚假诉讼监督案件中发现违法线索和审判管理中的漏洞,建议法院及时作出处理,逐案跟踪纠错。例如,针对法院诉前调解中当事人以虚假自认形式恶意侵害案外第三人合法权益情况多发的问题,建议法院加强对被告自认事实的审查力度,特别是要在审判管理系统中查询、比对原被告双方是否有其他诉讼。法院通过数据比对,发现了多起当事人企图通过骗取调解书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虚假诉讼案件。

  二是强化检察监督与助推重点行业治理齐发力。注重以虚假诉讼检察监督推动强化社会治理,针对监督中发现的制度不健全、落实不到位,明显的管理漏洞等,及时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治理检察建议,通过扎紧制度的笼子,压缩虚假诉讼的生存空间。例如,办结朱某等人虚假诉讼检察监督案后,针对工商登记部门变更股权登记中未经法院解除保全措施即对被保全股权进行变更的情况,建议工商登记部门完善股权变更登记程序,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中增加核验股权司法保全情况这一流程。工商登记部门采纳检察建议,在股权变更业务中完善了核验流程;针对有法律工作者参与虚假诉讼的问题,建议司法行政机关开展专题教育培训,落实落细监管措施,加强对法律工作者的教育和管理。

  三是强化检察监督与营造共防共治格局同推进。主动与法院、律所等构建良性互动的工作关系,充分利用多种方式开展打击、防范虚假诉讼警示教育和法治宣传,提升群众防范意识和守法自觉,营造惩防虚假诉讼的良好社会氛围,铲除虚假诉讼滋生的土壤。此外,主动与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开展防范虚假诉讼同步课堂,通过同堂培训的形式,围绕如何在贷款审批、保险理赔等的调查中发现虚假诉讼线索加强交流,并对相关岗位人员开展警示教育。

  (作者单位分别为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304/t20230426_61266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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