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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资本参与集中连片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并达到预期目标的,允许依法依规取得一定份额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从事旅游、康养、体育、设施农业等生态产业开发。其中生态保护修复规模达到100公顷及以上的,可配置3%(不超过10公顷);生态保护修复规模在100公顷以下的,可配置5%(不超过3公顷)
重庆日报讯 (记者 申晓佳)重庆日报记者4月23日从市规划自然资源局获悉,《重庆市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近日已印发,提出对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给予产权激励、税收优惠和金融支持等。到2025年,逐步形成我市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制度体系。
目前,我市生态保护修复面临的财政投入压力大、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不够、社会资本参与渠道不畅等问题仍然突出,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政策壁垒亟待解决。
基于此,《实施方案》提出了科学储备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建立自然资源资产产权激励制度、建立完善方案编制及审批制度等八项任务,并明确了一系列支持政策。
例如,社会资本参与集中连片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并达到预期目标的,允许依法依规取得一定份额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从事旅游、康养、体育、设施农业等生态产业开发。其中生态保护修复规模达到100公顷及以上的,可配置3%(不超过10公顷);生态保护修复规模在100公顷以下的,可配置5%(不超过3公顷)。社会资本参与以林草地修复为主的项目,在符合功能定位且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允许利用不超过修复面积3%的林草地使用权。社会资本修复的集体农用地,可优先流转获得集体农用地经营权。
收益方面,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可获得项目产生的建设用地、补充耕地、碳汇增量等指标交易收益,以及废弃土石料交易收益;具体分配比例,由社会资本与区县政府在签订生态保护修复协议时明确。并可利用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取得的相应自然资源资产产权,进行产业开发,取得经营收益。
根据《实施方案》,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重点领域范围包括自然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农田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城镇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和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等,涉及大巴山、大娄山、武陵山、三峡库区等重要生态功能区,潼南区、铜梁区、荣昌区等粮食和农产品主产区,中心城区及区县城等城镇区域,以及綦江区、永川区、奉节县、万盛经开区等重点采矿区等。
原文链接:https://www.12371.gov.cn/Item/625649.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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