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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做低房价、少交税款为由设套

发布时间:2023-04-17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一名房产中介人员以做低房价、少交税款等理由诈骗购房者,还通过个人账户收取中介费、房产评估费等钱款后挪作他用。经上海市静安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以诈骗罪、挪用资金罪对被告人李某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2021年7月,郭先生在房产中介李某的介绍下,购买了一套房屋。李某向郭先生表示自己有能力做低房产评估价,这样房屋买卖更划算,但需收取一定的评估保证金,这笔钱在房屋交易完成后会全额退还。郭先生信以为真,向李某个人银行卡转账共计21万余元。

  随后,李某再次来电称,房屋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税费如果交由其代为缴纳,在“专业”操作后可减免。郭先生又分4次向李某个人银行卡转账共计57万余元。

  房屋交易期间,李某还用个人账户向郭先生收取了房屋中介服务费14万余元和房产评估费7万余元。

  缴纳完费用,郭先生本以为自己很快可以拿到心仪的房子,不承想,2021年12月,李某打电话说交易出了岔子,卖家不愿意在修改后的合同上签字。“不久后他又打来电话,说与卖家商量好了,只要我预先支付购房尾款,交易就能继续进行。”郭先生再次向李某个人账户分两次转去38万元。

  然而,2022年2月,郭先生收到了该房屋中介公司经理的电话,才得知中介公司并没有收到任何钱款,李某将上述钱款全部私吞,郭先生遂向公安机关报案。此时,他转给李某的上百万元,大部分已被挥霍一空。

  2022年10月,该案被移送静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此时,李某却并不承认涉嫌诈骗,他认为自己只是暂时“借用”,到时候还会帮郭先生缴费。

  承办检察官审阅案件证据材料后发现,李某收取的评估保证金是虚构的,房产交易中并无此款项,且直至案发,李某也未退还,明显有非法占有故意;购房尾款也未交至卖家手中,李某编造了卖家“不同意签字”的谎言,且在收到钱款后立刻用于个人消费或转到自己名下的其他银行卡上,存在明显的非法占有故意,是以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钱款。

  承办检察官表示,增值税、契税等税款应在房屋过户时由税务机关收取,中介人员不能收取,且李某收取的钱款远比税务机关核算后实际需缴纳的税款更高,这笔款项最终也没有交给税务部门。种种证据都表明,李某对于郭先生支付的大笔钱款,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此外,检察官了解到,在李某向郭先生收取的138万余元中,仅有14万余元中介服务费和7万余元房产评估费可由中介人员通过公司账户进行收取。但交易过程中,李某利用身份便利,擅自使用个人账户进行收取并归个人使用,截至案发并未归还,已涉嫌挪用资金罪。

  经审查,李某的行为触犯了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静安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shzs/fzzc/202304/t20230410_150054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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