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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当事人从虚假诉讼的泥潭中脱身

发布时间:2023-04-17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感谢检察机关为我主持公道,压在我心头的这个官司总算有了圆满结局,目前我们公司已经恢复正常经营,我自己的财产也被法院解封解冻。”日前,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检察院检察官在进行案后回访时,某私营企业老板覃某激动地说。

  借款人:借的钱早就还完了

  2019年3月,覃某突然发现自己和公司的银行账户因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法院冻结。“我们借的钱早就已经还完了。”覃某向西陵区检察院反映该情况。

  办案检察官通过调阅原审卷宗发现,2016年11月22日,杨某持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及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以覃某公司及覃某为被告,请求西陵区法院依法判令覃某公司立即偿还杨某借款本金100万元及相应利息,并要求覃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法院经审查后判决覃某公司偿还杨某借款本金100万元及相应利息,覃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覃某公司和覃某未履行该判决,法院冻结了覃某公司和覃某的银行账户,并对公司和个人均实施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在接待覃某的过程中,办案检察官从覃某口中得知,其未曾向杨某借钱,而是找杨某与邹某等人投资成立的A公司借的钱。

  “那为什么借款合同上写的出借人是杨某?”

  “我签合同的时候出借人这一栏都是空白的,后面为了打官司对方才把出借人写成杨某。”

  “你总共还了多少钱?是还给谁的?”

  “我借了100万元,总共已经还了120万元,我都是按照邹某的要求把钱还到了他指定的账户里,但没给杨某转过钱。”

  “如果覃某所说的这些都属实,那这个案件很可能是虚假诉讼。”了解完上述情况后,检察官作出判断。

  法院判决:应当履行还款义务

  虚假诉讼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司法权威,西陵区检察院决定对此案依法予以监督。为核实覃某所陈述的内容,办案检察官在其他检察院办理的另一起杨某、邹某等人涉嫌“套路贷”犯罪刑事案件中找到了部分答案。

  原来,杨某、邹某等5人于2014年底作为实际出资人投资成立A公司,该公司的经营范围并不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等业务。2015年,覃某找到邹某,欲向A公司借款100万元用于公司的经营周转。双方对借款本金、利率及借款期限等内容进行了口头约定。随后,覃某在书面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相应内容栏上签写了自己的名字并加盖了公司公章。但是,合同出借人一栏上未填写任何内容,且合同原件均保留在邹某等人手中,覃某无合同原件。

  签订合同后,杨某、邹某等人明知A公司无发放贷款的资格,为规避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便通过杨某个人账户向覃某公司账户转账100万元。此后,覃某在一年内向邹某指定的其他人员账户合计转款120万元。覃某认为自己已经还清上述100万元借款,因此不再继续还款。而邹某、杨某等人为了牟取更多的非法利益,合谋以杨某为原告、以覃某公司和覃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在诉讼中,杨某一直向法院隐瞒实际出借人为A公司、借款利率为月息5%以及覃某向相关人员账户转账120万元的事实。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覃某虽然提出抗辩并提交了相关证据,但法院认为覃某及其公司提交的短信记录和转账凭证仅能证明其向邹某等人转账的事实,不能证明其向杨某还款的事实,提交的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不具有关联性。因此,法院最终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并判决覃某公司和覃某向杨某履行还款义务。

  检察监督:虚假债务被清除

  为进一步夯实证据,办案检察官又前往异地看守所当面询问了正在被羁押的杨某、邹某等人。杨某称他是按照邹某的指示办事,签合同、打官司都是事先商量好的。而邹某在接受询问时称,覃某确实转了120万元,但辩称此120万元都是利息。

  西陵区检察院经充分讨论认为,杨某提起的其与覃某公司、覃某民间借贷纠纷案,系杨某等人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通过故意隐瞒真实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内容而伪造证据、虚构民事法律关系提起的虚假民事诉讼,西陵区法院原审判决存在错误。2020年12月1日,西陵区检察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建议法院再审杨某与覃某公司、覃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年4月29日,西陵区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确认原审判决确有错误,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依法进行再审。2021年12月3日,西陵区法院作出再审判决,确认案涉民间借贷关系是杨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的民事诉讼,杨某在诉讼中主张的借款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杨某的行为妨害了正常的司法秩序,因此依法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上述再审判决生效后,杨某与覃某公司、覃某之间的虚假债务被清除,但检察机关的工作并未就此结束。办案检察官经查询发现,再审判决虽然已经生效,但以原审判决为依据的执行程序却并未终结,覃某公司和覃某仍然因该案被限制高消费,相关银行账户和财产也未被及时解冻解封。于是,办案检察官又联系了西陵区法院执行局相关承办人,说明本案再审情况后,该法院执行局及时将本案终结执行,解除了对覃某公司和覃某实施的一系列执行措施。至此,覃某公司和覃某终于从虚假诉讼的泥潭中完全解脱出来。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shzs/fzzc/202304/t20230412_150108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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