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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聚各界智慧力量共议轻罪治理良方善策

发布时间:2023-04-09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汇聚各界智慧力量共议轻罪治理良方善策

  “轻罪治理现代化的理论与实践”学术研讨会综述

  

  “轻罪治理现代化的理论与实践”学术研讨会会场。摄影:杨向东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随着新时代我国刑事犯罪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轻罪案件持续上升,轻罪治理成为关乎国家长治久安、关乎法治建设和国家治理大局的时代命题。

  3月29日,由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武汉大学、检察日报社主办,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承办的“轻罪治理现代化的理论与实践”学术研讨会在湖北武汉召开。来自公、检、法、司、律所等实务界人士和知名高校的专家学者齐聚一堂,共议轻罪治理的良方善策。

  轻罪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意义

  维护社会稳定国家长治久安

  “犯罪治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一环,关乎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推动轻罪治理现代化,需要在实践的基础上加强理性思考,把握治理规律,完善制度保障。”湖北省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守安在研讨会致辞中指出,要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准确识变、科学应变,更加关注轻罪治理的前沿问题,积极构建与现代化要求相适应的轻罪治理模式,更好地促进社会内生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

  武汉大学党委副书记沈壮海在致辞中就如何深化轻罪治理研究检校合作,实现理论与实践深度融合提出建议。他认为,检校合作要进一步强化合作力度、丰富合作内容、拓宽合作领域,推动实现双方进一步开展高起点、宽领域、全方位的合作与交流。

  研讨会上,山东大学教授谢鹏程、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何荣功和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吴宏耀分别进行了主旨演讲。

  谢鹏程教授在题为《轻罪治理的理念创新》的主旨演讲中,剖析了我国犯罪形势的新变化,以轻罪案件占比上升、人民群众对社会安全满意度上升为背景,指出刑罚制度上现有的重刑主义、平均主义、简单主义的弊端,提出轻罪治理理念——关注被告人人权和个人预防的恢复性司法理念、增设刑罚种类和构建轻重分层的刑罚多样化理念、强调刑罚个别化理念,以及溯源治理和类案指导的“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理念。

  “莫轻小恶,以为无殃,水滴虽微,渐盈大器,凡罪充满,从小积成。”何荣功教授在题为《轻罪治理:我国的实践与未来的选择》的主旨演讲中,从国家治理的角度,深刻诠释了推动轻罪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意义,深入讲解了轻罪治理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及解决思路。

  通过阐释我国刑法结构的二元体系和“小犯罪圈”与西方刑法结构的一元体系和“大犯罪圈”的区别,分析背后的逻辑,何荣功教授认为,与西方刑法犯罪圈大、刑罚“严厉+轻微”结合,“漏斗型”刑事司法运行机制相比,我国刑法犯罪圈小、刑罚严厉,呈现出“直筒型”刑事司法运行机制的特点。在此基础之上,结合我国国情以及与西方国情的差异,提出我国在对轻微危害行为的处理上应该维持二元体系,同时在轻罪治理上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避免我国刑法结构滑向“又严又厉”“不严不厉”。

  吴宏耀教授在题为《轻罪治理现代化与程序法应对》的主旨演讲中提出,应当注重区别轻罪与重罪,从立法和司法两个领域进行差异化处理;应当将轻罪治理的焦点从行为转变为行为人,充分考虑犯罪人的个性特征;应当以刑罚目的为导向,从提高诉讼效率转变为促进犯罪人回归社会。基于此,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指导下,他提出在“少捕”上明确刑事拘留的适用条件;在“慎诉”上,进行起诉必要性审查,做好不起诉“后半篇文章”;在“慎押”上,从自由刑到财产刑,加大轻罪财产刑的应用。

  轻罪治理现代化的理论基础

  以理念更新引领工作创新发展

  理念一新天地宽。推进轻罪治理现代化,理念转变至关重要。与会人员围绕轻罪治理现代化的理论基础各抒己见。

  “构建轻罪制度能弥合我国违法犯罪制裁体系的结构性断层,是当前形势下提高社会治理水平的有益尝试,亦是司法实践中保障当事人人权的重要手段。”武汉市新洲区检察院检察长顾玉梅以中外轻罪治理的比较研究为出发点,对轻罪处遇机制,对非刑罚化处罚、诉前分流、附加刑的适用、前科消灭制度等提出了理论构想。

  北京中彬律师事务所律师宋维强从律师的角度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罚”“从宽”“犯罪情节轻微”和律师见证四个方面提出了不同见解,并建议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案件办理中更加注重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更多运用不起诉制度,进一步明确轻微犯罪情节。

  湖北省竹溪县检察院检察长井家坤对大行政检察提出了理论构想,他认为,应在轻罪治理上“出刑入行”,强化行政检察对非刑罚处罚的监督督促作用。

  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崔凯针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听取意见”提出了应改为“协商”的看法,倡导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案件中通过与诉讼当事人等方面进行协商,加强与法院的沟通联系,从而更好地提出量刑建议。

  湖北省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王磊从经济犯罪检察的角度,建议通过司法的能动性来弥补立法的不足,在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积极参与社会治理、进行类案监督等方面,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推动行政合规制度的建立。

  “现在一些轻罪立法实际上是在降低刑罚力度,将重罪变为了轻罪,而不是将非犯罪变成了犯罪。”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家林认为,在刑法谦抑性难以讨论的情况下,要依据比例原则,考量行为人目的的正当性、手段的相当性、危害的大小来确定是否需要启用刑事立法。他希望在轻罪案件的办理中通过不起诉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将违法阻却事由更好地融入犯罪的认定之中,实现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轻罪治理现代化的实践探索

  以实践总结工作创新经验

  进入新时代,政法机关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立足各自职能,用法治方式破解社会治理难题,在轻罪治理方面都进行了大量积极有益的探索和深入研究。

  武汉市检察院二级高级检察官胡俊在对武汉市检察机关2017年至2021年办理的醉驾案件进行实证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对策建议。他认为,在立法上,要完善入罪标准,建立多极化处罚体系;在执法司法上,严格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在社会治理上,坚持多方联动,形成酒驾问题整治合力。

  湖北省公安厅法制总队四级警长董萌萌从公安机关视角看矛盾纠纷化解,在公安机关现有的“矛盾不上交、平安不出事、服务不缺位”的化解纠纷方式的基础上,提出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部门联动、开展源头治理、创新治理方式、加大宣传引导。

  湖北省司法厅法治调研处处长黄勇峰则从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促进矛盾纠纷化解的角度,对未来司法行政机关的履职提出展望,建议发挥普法教育、人民调解、公共法律服务、监狱矫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的作用,提升轻罪治理水平和质效,助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安徽省马鞍山监狱矫治监区监区长葛新成认为,对轻罪案件中的初犯应当进一步加大缓刑适用,而对累犯则可以在量刑从重之外考虑增加社区矫正的判罚;推动治罪和治理的有效融合,必须坚持问题导向、源头治理、系统观念,彰显公平正义的法治核心价值。

  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主任郭慧民从律师辩护的角度对有效辩护制度的构建提出思考。他认为,在侦查阶段,需要保证律师在场提供法律帮助;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要根据实际情况为犯罪嫌疑人争取最大的量刑优惠;在审判阶段,律师要从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各方面开展庭审辩护。针对值班律师制度,他提出需要落实值班律师的阅卷权、参与权、量刑建议权、量刑协商权等,避免值班律师有名无实的尴尬局面出现。

  “轻罪治理重在实践,政法机关应当依法能动履职,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应当协同作战,加深理念认同,协调办案措施,针对修复社会关系与促进犯罪嫌疑人回归社会综合施策。”武汉市武昌区检察院检察长赵慧提出,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进中,公检法司也应当积极共同参与矛盾化解。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要做好不起诉的“后半篇文章”,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将轻罪治理纳入到社会治理之中。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洪浩分享了自己对检察机关强化轻罪治理的现实探索与制度逻辑的研究。他认为,在制度逻辑上应当注重人权保障,保障程序性权利;重建诉讼结构,重新确立立案标准的判断主体;确立检察官在审前程序的主导地位,发挥诉讼监督职能;落实公检法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工作原则。

  轻罪治理现代化的制度创新

  以机制保障工作创新衔接

  创新是为了更好治理。轻罪治理现代化的制度创新成为此次研讨会与会代表的热议话题。

  在如何应对轻罪立法扩张的问题上,西南政法大学研究员张婉悦对司法应对措施进行了思考。她表示,要坚持刑法实质解释认定罪与非罪,从法益和构成要件要素两方面进行实质解释。要结合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进行程序控制,建立多元化的犯罪附随后果体系。在当前轻罪立法的大环境下,最有效的办法是通过司法程序予以限缩。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陈昊对轻罪治理语境下刑法机能提出了“共建共治共享”的理念。他认为,在立法上,进一步发挥刑法规范的确证功能,实现立法的科学化和实质公正性;在司法上,克服过度形式化,符合公众的一般正义观念;在保障机制上,以规范意识培养为目标引领。

  四川农业大学讲师刘亦峰通过分析轻微暴力致死案件,发现轻微暴力致死案件的定性结果在司法实践上认定不一,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结果。他认为,在考量这类案件时,应当进行类型化分析,对轻微暴力行为进行细致研究。

  北京市顺义区检察院检察官助理陈炳旭针对自助结账式案件处理提出,对内应当寻求最优裁判思路和效果,发挥司法的社会价值;对外应当延伸法检参与社会治理的职能,形成整治合力。

  通过对微罪前科封存制度可行性和必要性的分析,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法院办公室副主任沈菲菲认为,仅针对初犯能够适用微罪前科封存制度,同时对封存程序和封存制度救济权利提出构建方案。

  湖北省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王莉从理念、实体、程序、机制四个层面,进一步阐释了检察机关在轻罪治理中的工作方向。她表示,要明晰轻罪入罪标准,弱化罪刑关系,积极推进诉讼繁简分流,深入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等工作。

  针对轻罪案件办理工作实践,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实认为,在侦查阶段,就要重视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尤其要关注“刑拘直诉”情况;在起诉阶段,应当完善不起诉制度,扩大酌定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在审判阶段,可以考虑设置“轻罪法庭”和免审科刑的程序。

  “这既是一场思想交流、观点碰撞火花的研讨会,又是一场增进共识、开拓思路的培训会,极具现实意义和启发性。”研讨会闭幕式上,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副厅长周惠永指出,要积极践行能动司法理念,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将刑事司法实践融入国家治理大局。要依法规范适用不起诉裁量权,完善刑事案件的程序分流机制,真正实现犯罪案件“轻重分离,快慢分道”。要以犯罪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导向,在轻罪领域逐步实现从惩治犯罪到治理犯罪的转变。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对此次研讨会给予高度评价,并提出轻罪治理下一步探索、研究的方向。他强调,要从司法现代化的站位看待轻罪治理问题。轻罪治理不仅仅是诉讼上的分流,更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在中国式现代化背景下把握司法规律,推进司法现代化;要处理好司法现代化与司法为民之间的关系,把司法现代化真正与中国特色结合起来;要积极建构中国式刑事协商制度,完善轻罪治理制度。

  (记者戴佳 刘怡廷 通讯员黄越)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zdgz/202304/t20230407_61049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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