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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法医挖掘17年前真相

发布时间:2023-04-02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一具漂浮于河道高度腐败的尸体,公安机关认定的死因是头部和颈部受致命伤。检察机关在进行法医学技术性证据审查时,发现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或许另有原因,而真正的死因将影响对被告人在犯罪中作用的认定及量刑。在检察机关的缜密审查下,案发17年后,真相浮出水面……

  日前,经浙江省绍兴市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温某秀、温某成、温某兵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十年不等。

  死因成谜

  温某秀的婚姻是不幸的。上世纪90年代,她与邓某结婚后,邓某稍有不顺心便对她肆意辱骂、拳打脚踢。温某秀说,邓某曾长期以怀疑她出轨为由,三天两头以殴打、泼滚烫开水等方式实施家暴,令她苦不堪言。

  后来,温某秀产生了离开邓某的念头。邓某得知后怒不可遏,威胁她若敢离开自己,便会对其娘家人进行报复。温某秀深感恐惧,便向她的兄弟温某成、温某兵提出共同杀死邓某的想法,二人对此表示支持。为实施犯罪,三人事先准备了凶器,并购买电动三轮车用于事后运输尸体。

  2005年12月某晚,温某秀三人和邓某因琐事发生争执,扭打中温某兵用菜刀和板凳攻击邓某头部。邓某身亡后,温某秀三人趁着夜色将尸体运至附近村庄,投入一处僻静的河道后离去。

  邓某死亡几个月后,村民发现尸体并报了警。由于当时尸体已高度腐败,且技术条件有限,确定死者身份和死因面临不小的难题。

  奇怪的创伤

  公安机关经鉴定发现,死者颅骨有砍痕,且颈部受创,据此认定死者系头部遭锐器砍击致颅脑损伤,及颈部遭外力作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案发后,公安机关以事立案后进行了海量排查,但一直没有取得突破性进展。

  随着侦查技术的不断进步,2022年2月,警方确定了死者的身份为邓某,随后顺藤摸瓜,发现温某秀三人有重大作案嫌疑,遂将三人抓获归案。根据鉴定意见,案发时攻击邓某头部的温某兵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将负主要刑事责任。

  案件移送绍兴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注意到,邓某颈部、胸部等部位有多个直径约0.5厘米的圆孔形创伤,两两成对出现。

  这些创伤是如何产生的?为何成对出现?温某秀交代,三人在犯罪前将两根钢筋前端磨尖并捆扎在一起,连接上电线和插头,制成通电的凶器。案发当晚,温某兵用菜刀和板凳攻击邓某之后,温某秀和温某成又多次用该自制凶器对邓某刺戳、电击,直到其不再动弹。

  这就意味着,案发当晚温某秀和温某成很可能同样对邓某行凶,并导致其死亡。这一说法与公安机关的鉴定意见存在出入,若得到证实,已经认定的三名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将发生改变。

  发现真相

  为确保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效率,2022年以来,绍兴市检察院出台《关于建立检察技术人员同步提前介入命案办理机制的若干规定》等机制,明确刑事检察部门提前介入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命案时,应邀请检察技术人员协助解决疑难问题,从而发挥检察技术对刑事案件办理的支撑作用。

  获悉该案后,绍兴市检察院第一时间派员提前介入,检察技术人员会同公安民警进行现场复勘和侦查实验,并对侦查工作提出意见。

  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继续挖掘案件真相,进行了法医学技术性证据审查。“颅骨表面见骨质砍痕,颅盖中部骨折线向两侧延伸,颅内疑似有蛛网膜下腔出血”,经分析,邓某头顶部损伤符合锐器砍击和带有棱边的钝器打击所致,且其颅脑损伤程度不足以直接导致死亡。通过技术性证据审查,检察官认为导致邓某死亡的还有其他原因。

  那么邓某真正的死因是什么?在不懈努力下,技术性证据审查取得了突破。检察官发现,邓某颈部、胸部等部位肌肉组织有大片出血,且创口哆开,证明在颈部与胸部受创时血管仍有压力、皮肤组织仍有弹性收缩,为生前伤。也就是说,温某兵并没有立即杀死邓某,在遭到温某秀、温某成持自制凶器行凶时,邓某还活着。

  至此,检察机关认定,邓某系头部受到外伤后,遭自制凶器刺戳电击致死,而温某秀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结合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检察机关据此提出相应量刑建议。

  “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我就法医学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书作如下说明……”今年1月17日,绍兴市检察院法医以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身份出庭,详细阐述对被害人死因的分析意见,并回答法官及辩护人的发问,有力支持了公诉人的主张。最终,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我们将持续构建‘刑检+技术’的办案模式,让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到案件办理中,用科学的技术和方法还原案件真相。”绍兴市检察院副检察长谢剑表示。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shzs/fzzc/202303/t20230330_149764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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