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儿”顺利就读幼儿园
“如今案件终于有了结果,孩子也已经顺利入读就近的幼儿园!”3月23日,当得知自己参与办理的一起涉未成年人保护案件判决已经生效,孩子也开始了新生活,浙江省嘉兴市拾星者青少年社工事务所负责人曾鹏难掩心中的激动。一年多前,他报送的一条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线索,在嘉兴市南湖区检察院等多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未成年人宏宏(化名)的抚养问题得以解决。
社工发现“流浪儿”
“五六岁的男孩,长期一人蜗居在堆满杂物且不足5平米的车库里,睡的是硬纸箱搭起来的‘床’,喝冷水、吃冷馒头,每天就在小区乱逛,车库也没有厕所,大小便都是随地解决。”2022年2月,曾鹏在工作中发现了宏宏的窘迫境况。
“孩子告诉我,曾有人自称是他爸爸的朋友,想要和他接近,幸好他及时走开了。”说起孩子面临的被拐卖风险,曾鹏满是担忧。他当即依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规定,向南湖区检察院检察官上报了这一线索。
检察官当即介入调查,通过对社区工作人员、居民、民警等的走访,了解了基本情况。
宏宏出生于2016年11月,是石某与其男友张某的非婚生子。石某还与亡故的前夫育有两个儿子,大儿子在老家生活,二儿子和宏宏随石某、张某住在石某位于嘉兴的房子里。
石某和张某二人关系时好时坏,大约在2020年正式分手。分手后,二人对于如何抚养孩子有分歧。宏宏先随石某生活,后被送到张某处,2021年底,宏宏又被送到石某处。同年12月,石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宏宏交由张某抚养。
2022年初,石某开始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小区居民发现宏宏独自一人在车库生活。此外,为了切断与前男友张某的联系,石某将房屋出租,与二儿子住到现男友的家中,宏宏则独自生活在车库。石某有时给宏宏留下水和馒头等食物,但未采取任何措施确保其人身安全。
对宏宏没有得到妥善照顾一事,群众多次报警,公安机关也多次批评教育并组织调解,但石某和张某始终没有达成一致。
对监护侵害依法“亮剑”
在进一步调查后,检察官找到了石某与张某矛盾的症结所在。原来二人分手后,张某为了能有理由与石某继续接触,将宏宏交由石某抚养,表示如果石某为宏宏落户,自己将承担抚养费。但石某为彻底断绝与张某的关系,明确拒绝抚养宏宏及为其落户。
“我有两个儿子要养,经济困难,自己也得了癌症,为了生计每天早出晚归,没办法才把孩子一个人留在车库。”石某辩称。
检察官认为,石某为了切断与张某的联系,未能平等对待其二儿子和非婚生子宏宏,对宏宏疏于照顾看管,导致其个人安全得不到保障。且宏宏一直处于“黑户”状态,相关权益无法实现,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已构成监护侵害。
南湖区检察院决定进行监护干预。鉴于石某始终态度强硬,拒不改正,该院准备启动对石某的撤销监护权工作。然而,这时石某却突然“失踪”了。
2022年5月23日,石某微信告知社区,称大儿子受伤,她必须回老家,并于次日给工作人员发送了外省某市的定位,在未妥善安置宏宏的情况下,就此“消失”。随后,民警和社区工作人员前往石某老家,发现石某的大儿子并未受伤,她也没有回过老家。
因石某可能是编造谎言离开,而且将宏宏置于无人看管的危险境地,同年6月,公安机关以涉嫌遗弃罪对石某立案侦查。立案后,法院驳回了石某提起的抚养权问题民事诉讼。南湖区检察院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对石某的就医记录、工作情况、实际居住地等情况及时固定证据。
同年8月,案件移送南湖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又通过自行补充侦查,由检察技术人员对石某手机进行取证,确认石某声称回老家期间实际仍在嘉兴正常生活工作,她发送的定位是让他人登录其微信账号操作的。经查,石某并未身患癌症,她的经济能力、住宿条件和健康状况等也都满足抚养孩子的要求。
公安机关随后也以涉嫌遗弃罪将张某移送南湖区检察院审查起诉。但检察官审查后认为,证据显示,2021年大部分时间是张某在抚养宏宏,张某此前亦明确表态,自己愿意支付抚养费。在车库期间,宏宏是在母亲的照顾下,张某没有遗弃的主观故意和行为,因此张某涉嫌遗弃的证据不足,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角度开展协同保护
经南湖区检察院汇报,该区政法委多次召集公安、检察、法院、妇联、社区、街道、民政等部门,就案件处理进行联合会商与协调,指导各部门依据职能对宏宏开展协同保护。
监护干预期间,石某一直逃避宏宏的抚养问题,且拒绝接受帮扶。2022年3月,上述部门经协商决定,由社区召集志愿者组成爱心队伍,对宏宏进行临时看护,在饮食和人身安全等方面对其悉心照料。
石某“失踪”后,社区所属街道牵头与当地福利院联系,由福利院于2022年5月底将宏宏接收入院,对其进行临时监护,保障其正常生活。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后,如果石某被采取强制措施,相关部门则根据预案,将其二儿子护送至石某老家妥善安置。
为从根源上解决宏宏的抚养问题,南湖区检察院联合有关部门对石某和张某进行约谈调解,引导双方担起抚养责任。最终二人达成一致,孩子抚养权归石某所有,由其负责为孩子落户,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800元。石某和张某对半承担福利院临时监护费用和落户费用。
今年1月30日,石某按约完成了宏宏的落户事项,随后将宏宏从福利院接回家中。在有关部门的积极协调和推动下,宏宏也顺利入读幼儿园。
今年2月16日,在南湖区检察院监督下,石某写下承诺书,承诺在抚养中给予宏宏与二儿子同等待遇。当天,该院就石某涉嫌遗弃罪一案向法院提起公诉。
“考虑到宏宏比较年幼,需要监护人的长期陪伴和看护,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角度,我们在量刑建议中建议法院对石某宣告缓刑,以对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义务形成有效监督和制约。”检察官介绍。
2月24日,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建议,以遗弃罪判处被告人石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3月7日,判决正式生效。
判决生效后,南湖区检察院通过未成年人保护协作机制,及时与社区矫正机构对接,协调安排社工组织在缓刑考验期内对石某家庭监护情况进行跟踪评估,确保其履行监护义务。该院还将安排心理咨询师对宏宏进行心理干预,尽可能消除孩子被遗弃时产生的心理阴影。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shzs/fzzc/202303/t20230331_149863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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