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新闻记者 真敲诈勒索
姚雯/漫画
一个恶势力犯罪团伙,披着“记者”团队的外衣,专门聚焦企业所谓的“环保问题”,以在网上曝光负面新闻相威胁,对企业实施敲诈勒索,7个月横跨三省8地市18个县,非法获利30余万元,严重影响几十家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经河南省桐柏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日前,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郭某甲、吴某、叶某、王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八个月不等刑罚,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郭某乙有期徒刑一年,上述被告人均被并处1万元至5万元不等罚金。
网上勾连组建假记者团队
吴某是江苏省宿迁人,曾在“中国××报道网”做杂工时获取到该网的一个管理员账号,有在该网发帖和删帖并添加其他人为网站所谓“记者”的权限。2015年,吴某利用该网“记者”的身份,以报道江苏沭阳一些乡镇负面新闻相威胁,敲诈现金3万余元,被当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出狱后,吴某重操旧业,建立“中国××报道网”微信群,并以群主的身份寻找“同行”。
很快,郭某甲在群里请求加吴某为好友。郭某甲称自己从事新闻媒体工作多年,曾经在某个被取缔的行业报社当过记者,有经验,且资源丰富,希望加入网站经营队伍。吴某遂通过了郭某甲的好友申请,在其缴纳了1万元的一年服务费后,给了他一个“中国××报道网”信息部副主任的头衔,并花了400元为郭某甲制作加盖钢印的假工作证邮寄给他,答应以后在该网站发表其新闻作品。
从2021年2月起,郭某甲一边通过网上或者熟人介绍招募“记者”,一边筹备“舆论监督”工作。丁某(已抓捕)、郭某乙、禹某(另案处理)、陈某(已抓捕)、叶某、王某等人按照郭某甲的引导,加入了“中国××报道网”记者团队。其中叶某、王某分别缴纳1万元、2万元获得了“记者证”,二人均被任命为外勤报道部门“副主任”。这些人大多是无业人员,最高学历为高中。
以企业污染环境为由开展“舆论监督”
郭某甲等人认为环境污染是各级地方政府经济发展的“敏感点”,于是自2021年以来,他们就对自然资源、建材等领域的相关企业下手,开展所谓的“舆论监督”工作。
郭某甲负责选择目标、设计好路线、编辑信息帖子,叶某、王某等负责去现场拍照,吴某负责在“中国××报道网”发帖和删帖。对于转载到其他媒体上的稿件,吴某无法删帖的,由郭某乙负责,其利用相关软件技术能自己删帖的,团队会付其删帖费。不能自己删帖的,郭某乙通过找网络“黑客”帮助删帖,赚取差价。团队还为“记者”办理了北京手机号,以便与人谈判时证明自己是“北京来的人”。派“记者”到有污染和环保问题的企业拍照后,该团队根据企业位置和归属地,收集相关领导公开的手机号,向领导发送信息,领导会向企业“施压”。然后,团队就借机向企业收取“封口费”,不交钱的就在网上曝光,想删帖的可以讲价。
2022年3月4日,郭某甲、王某、叶某到桐柏县某镇两个矿业公司,抓住两个公司所谓污染环境问题拍照后发帖。据此,该团队收取了1.4万元删帖费。同年3月18日,禹某来到该镇另一个矿业公司,以拍照发帖为由威胁,轻松获取封口费6000元后,将情况报告给了郭某甲。郭某甲认为该公司好下手,便来到该公司,称想与公司达成“宣传共建合作协议”,只要该公司每年支付30万元,他们就不再发负面报道,被该公司拒绝。郭某甲恼怒发帖,帖子被多家网站转发。后该公司被迫支付1.1万元删帖费,郭某乙遂找人帮助删帖。
2021年9月至2022年3月,这些人先后到南阳、平顶山、焦作、洛阳、银川等地市开展所谓“舆论监督”,获得非法收入30余万元,其中最大一笔2.6万元,最小一笔500元。
抽丝剥茧,准确界定涉恶犯罪
2022年5月案发后,郭某甲等人被桐柏县公安局按一般敲诈勒索犯罪刑事拘留。
在审查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时,桐柏县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将本案的线索逐一筛选,敏锐地察觉到该案并没有那么简单:一是该案是团伙犯罪,团伙性质有待进一步查证;二是该犯罪团伙给企业造成的危害较大,特别是疫情防控期间,许多企业甚至不敢复工复产;三是该犯罪团伙通过网络联系实施违法犯罪,证据收集有难度,需要引导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取证。
2022年6月,桐柏县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召开检警联席会议,经研讨认为,该案可能涉及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恶势力犯罪。公安机关在检察机关引导下调整侦查策略,完善证据体系。
同年8月,叶某、王某、郭某乙被抓获归案。随着3人的落网,公安机关查明了郭某甲有5起遗漏犯罪事实,涉案金额16.5万元;吴某有两起遗漏犯罪事实,涉案金额11万元。郭某甲等人团伙犯罪事实逐渐清晰。
2022年8月,经补充侦查,桐柏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该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桐柏县检察院检委会经讨论认为,犯罪嫌疑人郭某甲、吴某等人冒充记者,以负面报道相威胁敲诈他人钱财,组织级别明显,分工合作清楚,形成了较为固定的犯罪团伙,肆意在网上发布对相关企业进行攻击的文章,实施敲诈勒索违法犯罪,严重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符合恶势力的认定条件。但上述成员平时多为分散作案,有需要时才相互联系,尚未形成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固定犯罪组织,应定性为恶势力团伙。其中,郭某乙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偿提供删除网络信息服务,或者通过网络“黑客”提供删除网络信息,自己赚取“差价”,对团伙敲诈勒索起帮助等作用,情节严重,涉嫌非法经营罪。2022年10月,桐柏县检察院将该案汇报至南阳市检察院,得到市院支持后依法提起公诉。
日前,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shzs/fzzc/202303/t20230331_149861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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