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路径推进长江大保护检察实践
湖南地处长江中游,拥有163公里临江岸线,在长江经济带中扮演着“大腹地”和“硬脊梁”的重要角色。习近平总书记在湖南考察时强调,继续做好长江保护和修复工作,守护好一江碧水。为扎实推进长江大保护向纵深发展,湖南省检察机关牢记习近平总书记的殷殷嘱托,以跨行政区划检察改革为契机,高度重视长江生态环境资源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为长江大保护司法实践提供检察路径。
一、“集中管辖”解决不便开展监督的弊端问题
长期以来,由于行政区划与司法管辖区高度重合,行政区划检察院在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时,容易受到地方保护主义干扰。同时,实践中关于跨行政区划生态环境资源保护行政公益诉讼的司法协作,并无立法的具体指引,多为政策性文件和框架性协议规定。
对此,湖南省检察机关借助跨行政区划检察改革,进行跨行政区划生态环境资源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件集中管辖,着力应对行政区划壁垒、地方保护主义、属地司法承载力弱等难题。2021年7月,湖南省检察院印发《湖南省跨行政区划检察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开展跨行政区划检察改革试点,其中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作为改革试点单位之一,集中管辖跨长沙、湘潭、岳阳、益阳相关区域及省检察院交办的公益诉讼案件。2022年1月,湖南省检察院又出台《关于办理跨行政区划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对跨行政区划公益诉讼案件的范围、管辖、办案程序和办案机制等进行详细规定。如督促整治临湘市城乡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行政公益诉讼一案,湖南省检察院在收到最高检转交的相关线索后,指定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挂牌督办。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充分发挥跨行政区划管辖优势,统筹开展案件调度,优化办案资源配置,解决了属地管辖不便开展监督、易受地方干预的弊端,通过公开听证、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完成污染整治。该案被最高检评为“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典型案例(第四批)”。
二、“一体办案”发挥长江大保护检察协作效能
检察机关之间进行纵向和横向结合的一体化办案,能够充分发挥长江大保护司法协作效能。
一方面,检察机关发挥纵向一体化办案优势。上级检察机关与下级检察机关贯通办案,有利于从流域治理全局统筹案件办理,以统一的司法办案尺度妥善解决法律适用或办案程序争议,提升办案质效。如在办理大建煤矿矿涌水污染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在湖南省检察院的指导下,妥善处理该案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问题,以上下结合的纵向一体化办案,实现了长江大保护司法协作。
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发挥横向一体化办案优势。同级检察机关之间或跨行政区划检察机关与属地检察机关之间横向联动、配合、协同,可优化整合办案资源,充分展示司法协作的效能。检察机关利用横向一体化办案开展司法协作,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是跨省际区划管辖协作。如湖南省检察院、湖北省检察院、贵州省检察院、重庆市检察院联合印发的《关于酉水流域(含花垣河支流)生态环境资源保护行政公益诉讼跨省际区划管辖协作的意见》等文件,以特定流域内生态环境资源保护行政公益诉讼跨省际区划管辖协作,形成全流域、跨区划保护合力。二是流域内跨区域协作。如湖南省舂陵水流域中常宁市、耒阳市和桂阳县三地检察机关签订《关于建立舂陵水流域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检察跨区域协作机制的意见》。三是一般性异地办案协作。跨行政区划检察院办案人员到案件发生地、损害发生地、被告所在地等,开展异地调查取证、送达法律文书等需要属地检察院协助的办案活动时,属地检察院通过积极协助,形成横向一体化办案合力。如在办理大建煤矿矿涌水污染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获得娄底市检察院、冷水江市检察院在异地调查取证、送达法律文书等方面的协助配合,从而顺利完成了案件的调查核实工作,并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
三、“协作推进”促进联动治理
在严格区分检察权和行政权边界的基础上,紧扣“数字赋能监督,监督促进治理”目标定位,以数据归集运用提升类案监督质效,加强检察机关同行政机关的联动联治,开展长江大保护的创新实践。
一是形成了“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社会治理”检察办案模式和“专业化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生态检察模式。如在办理督促整治清溪江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常宁市检察院采用“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社会治理”办案模式,除对群众举报的个案线索开展调查外,还对辖区五家砂场和一个采矿点的类似问题开展类案监督,并与行政机关联动,督促推进流域治理和生态恢复。
二是建立健全“河(湖)长+检察长”“监督员+检察官”“与行政机关互派干部交流学习”等协作工作机制。按照湖南省检察院、省河长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出台的《关于建立“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的意见》,湖南省检察院与该省河长办在建立案件线索移送、协助调查取证、信息交流共享等机制的基础上,开展“一江一湖四水”联动联治,有力推动长江大保护司法协作。
四、“多元共治”推动构建公众充分参与的共治格局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基于此,构建社会公众充分参与的长江大保护共治格局,是进入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背景下加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健全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需要。
一是以机制平台建设保障线索来源。除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发现线索外,群众举报也是重要的线索来源。以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为例,该院立案的公益诉讼案件,从2020年至2022年分别为2件、9件、46件,立案数量的增长除了源于检察机关能动履职,更多得益于他们建立的社会公众线索举报与评估、专业建言等机制。
二是以多方磋商座谈达成监督共识。在办案中,检察机关邀请相关行政机关、污染企业、社会公众参与多方座谈,有助于合力探讨污染整治、生态修复等问题。如在办理大建煤矿矿涌水污染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湖南省检察院与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邀请冷水江市政府办公室、娄底市生态环境局冷水江分局、冷水江市自然资源局等部门,污染环境涉案企业及社会公众,参加多方磋商座谈会和检察办案现场工作会,共同厘清各职能部门监管责任、明确履职依据,监督开展污染整治,以多元共治有效促进长江大保护。
(作者分别系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副检察长、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303/t20230330_60984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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