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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医美”还能帮你还贷?不可信,全是套路!

发布时间:2023-03-30 来源: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您来美容,完全免费;

  由您贷款,公司代还!”

  免费午餐,定有猫腻;

  贷款骗局,套路满满!

  3月22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与《检察风云》杂志社联合推出的《公诉现场》节目直播这起本市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合同诈骗案的庭审。

  

  2021年7月至9月,被告人陈某某、袁某分别担任某医美公司院长、咨询师助理期间,根据公司实控人决策安排,在明知公司经营不善处于亏损的情况下,仍以免费做医美整形项目为噱头招揽客户,唆使客户以医美整形需要资金为由,向与该公司合作的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医美消费贷款,并承诺由该公司承担客户所有的还款本金及利息。同时,为应对贷款公司向客户进行电话审核,在咨询接待客户时会指导其隐瞒真实情况做虚假回答。

  

  经查,两人以上述手法借用客户名义为公司申请贷款30笔,造成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共77万余元,所获资金分别用于“借新还旧”为客户支付每月应还本息、公司房租、员工工资等相关事项。

  

  2023年2月13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合同诈骗罪对被告人陈某某、袁某提起公诉。

  

  薛刚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副主任,从检31年。

  

  郝季路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助理。

  

  

  焦点一:本案是否构成单位犯罪?单位是否应列为被告人?

  本案系以公司形式制定经营方案招揽客户,采取相关手法吸引客户申请贷款并将贷款资金投入公司运营。属于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故应认定为单位犯罪。因该公司于2021年10月停业,原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已死亡,无适格诉讼代表人,故本案中不列入被告单位一并起诉。

  

  焦点二:本案两名被告人的主从犯认定?

  本案被告人陈某某作为医美公司的院长,职务上属于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但在本案中陈某某并非单位犯罪的起意者、决策者,而是在单位实际控制人的决策安排下实施犯罪,被告人袁某则是在陈某某的安排下实施犯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是起到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考虑到陈某某作为院长、袁某作为咨询师助理,二人同为从犯之间地位、作用仍有所区别,故公诉人对陈某某建议从轻处罚、对袁某建议减轻处罚,使处理结果罚当其罪。

  

  

  焦点三:本案两名被告人是否应认定为自首?

  二被告人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经公安机关电话联系后直接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

  

  

  辩护人观点:本案系单位作案,两名被告人均系从犯,又有自首情节,分别要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在主要责任人死亡情况下,两名被告人全额退赔,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有认罪悔罪表现,建议适用缓刑。

  

  

  本次庭审直播,我们邀请到了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处副处长李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医管处四级调研员黄锐和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检察官许磊三位专业嘉宾现场进行解读。

  

  李华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处副处长

  这是一起本市医疗美容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中查办的涉及“医美贷”合同诈骗案件。公诉人在庭审过程中,牢牢把握医疗美容行业营销特点,根据关键证据和被告人供述,准确揭示医美机构为非法获利,诱导消费者和欺骗贷款机构的违法犯罪事实,表现出扎实的业务能力和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敏锐洞察。

  

  随着医疗美容市场快速发展,医疗美容行业竞争日益激励,一些美容医疗机构为赚取高额利润,营销宣传手段层出不穷。本案中,被告人所在的美容医疗机构正是利用“免费美容”的营销宣传诱导消费者进行贷款,从中获取非法利益。本案的查办,有效警示行业经营者应当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开展营销宣传,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同时也提醒消费者,要树立正确的审美观,充分认识医疗美容风险,警惕“免费医美”营销套路,理性消费,谨慎选择医疗美容和相关金融服务,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黄锐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医管处四级调研员

  这是一起合同诈骗的刑事案件,公诉人在庭审过程中对合同诈骗的构成要件、涉案人员的犯罪事实等进行了全面、客观、深入的分析,充分彰显了法律的公平公正,体现了新时代检察官的专业、敬业精神。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由于医疗美容属于医疗服务项目,任何医疗服务项目都有一定的医疗风险,广大求美者在接受医美项目的过程中,一定要到核准有医疗美容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并且要理性对待医美,综合考虑医疗风险等诸多因素谨慎选择。此次《公诉现场》节目,既警示广大医疗机构要依法规范执业,引导消费者理性医美,又提醒广大求美者要理性对待医疗美容,避免陷入“医美陷阱”。

  

  许磊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检察官

  庭审活动高效紧凑,审理重点集中。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讯问针对性强,编组出示证据逻辑清晰、详略得当,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示证运用多媒体方式,全面清晰向法庭展示全案证据,有效帮助法庭全面掌握证据和事实;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全面阐述法律适用和量刑建议依据,充分揭露被告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适时开展法庭教育,被告人当庭悔罪,展现了公诉人扎实、全面的业务水平。

  

  此次《公诉现场》节目通过个案开展警示教育,一方面提示医美机构合规守法,诚信经营,另一方面向广大消费者普及涉及医美的知识,特别是两位行政监管部门专家的现场介绍和点评,专业权威,有效提升广大消费者的安全风险意识,引导大家理性对待医美项目,树立正确审美观,庭审取得预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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