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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捡还是偷?

发布时间:2023-03-30 来源: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来源 | 静安检察

  

  见他人金项链掉落在地

  不仅不善意提醒

  还故意进行遮挡

  趁人不备藏匿带走

  这样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

  

  近日,静安区检察院

  以盗窃罪对被告人周某提起公诉

  静安区法院一审判决

  周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并处罚金二千元

  


  2021年11月20日凌晨

  王先生在酒吧门口

  与他人发生肢体冲突时

  脖子上的金项链被扯拉掉落

  公安机关在调查处理的同时

  帮助王先生寻找遗失的金项链

  当民警回看案发时段监控录像时

  发现了一名形迹可疑的女子

  

  

  

  在王先生金项链掉落后

  该女子径直走到附近

  用脚踩住了项链

  并解下身上的丝巾

  趁其他人不注意

  用丝巾卷起项链后离开了现场


  根据视频监控的线索

  警方找到了犯罪嫌疑人周某

  并在周某家找到了涉案金项链

  周某的行为已经涉嫌刑事犯罪

  公安机关将该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

  面对检察官的讯问

  周某却并不承认自己的盗窃行为

  

  “为什么故意踩住项链并用丝巾遮挡?”“为什么不归还?”

  

  “我这是捡到的,不是偷的,当晚我看到动了手有点紧张,就把丝巾从脖子上解下来,这时才发现项链在我脚下,但是我觉得是这个男子不好,我不想还给他,就把丝巾搭在地上挡着,不让他们发现。”

  周某的辩解显然并不成立,但是为了进一步确定周某“是捡还是偷”,检察官再次仔细查看了案发时段的监控录像,检察官认为,有四个细节可以认定周作案时的主观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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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周某见他人项链掉落后,故意上前站在项链掉落处,用脚踩、用丝巾遮住项链,并保持站立姿势不挪动长达约4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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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周某四处张望并解下丝巾特意垂落在地遮挡,蹲下捡起丝巾,有明显用丝巾包裹物品的动作,捡起东西后立即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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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是周某在此过程中,反复观察被害人及周围人员情况,曾欲蹲下捡拾但因被害人走近而暂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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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是被害人全程在寻找项链、民警也在现场,周某全程看到,但仍带走项链,盗窃故意明显。

  

  经鉴定

  涉案项链为足金

  总质量49.61克

  价值人民币1.8万余元

  达到盗窃罪“数额较大”标准

  

  检察官认为

  犯罪嫌疑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近日,静安区检察院以盗窃罪对被告人周某提起公诉,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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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中周某见到被害人项链掉落,不仅不进行提醒,反而故意遮挡、藏匿,实施盗窃,最终受到了法律的惩处。检察官在此提醒那些心生贪念的人,切勿因为一时冲动,触碰法律的红线,留下案底,悔恨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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