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号咖啡丨阻断违禁品的“暗渡陈仓”——寄递违禁品犯罪的刑事打击与综合治理
法律沙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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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目录
一、问题提出:“网络+寄递”交易模式下寄递违禁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办难点
二、司法处理:快递企业与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界定
三、综合治理:预防寄递违禁品犯罪促进行业合规运营的对策建议
本期召集人 顾文
静安区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
近年来,随着物流和通讯行业的飞速发展,犯罪分子利用寄递行业覆盖面广、方便快捷的优点,通过快递物流方式邮寄毒品、枪支、弹药、爆炸物和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违禁品的情形增多,且多采用“人货分离”“钱货分离”的新型犯罪模式,作案方式更隐蔽、流通范围更广、转移速度更快。为规范寄递行业运行,提高源头发现违禁品犯罪线索的能力,2021年10月,最高检向国家邮政局制发“七号检察建议”,同时抄送交通运输部、商务部等12个有关部门,针对“网络+寄递”形式违法犯罪活动大幅攀升的情况,要求强化行业监管、压实寄递企业主体责任。为严厉打击寄递违禁品犯罪,推动寄递行业的社会治理,堵塞管理漏洞,今天我们邀请了专家学者、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以及检察同仁,围绕“寄递违禁品犯罪的刑事打击与综合治理”开展沙龙研讨,共商惩治对策。
一、问题提出:“网络+寄递”交易模式下寄递违禁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办难点 |
本期召集人 顾文
静安区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
当前,寄递违禁品违法犯罪出现了一些新模式,引发社会关注。作为国家寄递行业的主要监管部门,我国邮政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管过程中面临着哪些执法难点?这个问题请朱局长解答一下。
朱杰
上海市宝山邮政管理局局长
日常监管中,我们主要发现以下五个问题:一是居民区临时便捷快递柜难监管。2020年新冠疫情发生后,一些小区为了便民设置了临时的便捷快递柜,没有按照国家邮政局《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到邮政管理局进行注册许可登记,导致这些快递柜不在我们监管范围之内,可能存在一些危险性漏洞。二是公民个人信息难保护。目前智能快递柜已大批量投入使用,为加强快递柜管理,快递公司在智能快递柜安装监控,以拍摄到放置人和取件人的影像,但这一监管手段客观上也具备了收集个人信息的功能。这在一定程度上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产生矛盾和冲突,需要实现二者的平衡。三是快递从业人员违禁品识别能力难突破。由于现在违禁品的表现形式很多且被包装得十分隐蔽,要求基层快递员具备完全识别包裹内件是违禁品的能力,在实际操作上比较困难。四是案件线索难发现。上海市邮政管理局下设6个分局(派出机构),基本上不与行政区划简单一一对应,只有浦东邮政管理局只监管浦东新区一个辖区,其余5个分局都监管了3-4个区,比如我们宝山邮政管理局管辖静安、宝山和崇明三个区。由于管辖范围较为分散,线索散落于多个区域,对线索发现和挖掘工作提出了挑战。五是行刑衔接需加强。国家邮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与承担寄递服务的企业签订寄递安全责任书、对相关企业进行抽检、责令问题企业停业整改、吊销营业执照、发现刑事犯罪线索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等。对于寄递违法犯罪行为监管,需要与司法机关形成合力,并进一步理顺机制,加强行刑衔接。
本期召集人 顾文
静安区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
诚如朱局长所言,寄递行业的日常监管还存在一些难题,再加上现在的寄递违禁品犯罪不同于传统的随身携带、夹藏等“货随人往”的违禁品交易方式,而多是网上联系交易、通过快递运输,且为规避风险,卖方或买方多雇佣第三人代寄或代收快递,使得此类违法犯罪行为手段更为隐蔽,犯罪发现难、证据搜集难等案件查办困境更加突出。其中,代收者主观明知的认定是办案中的一大难点,对此需要注重收集哪些方面的证据?
王娜
上海政法学院副教授
违禁品代收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代收者以为包裹内是合法物品,结果包裹内有违禁品。这属于认识错误。法律上,如果代收者没有判断和甄别包裹内物品属于违禁品的义务;客观上,代收者也不可能判断包裹内是违禁品。这种情况下,代收者不构成任何有关违禁品的关联犯罪,因为认识错误阻断犯罪故意成立。第二,代收者明知包裹内是非法物品,至于什么非法物品不明确。这种情况下,原则上可以认定主观明知,除非代收者有足够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不可能明知包裹内有非法物品,才可以排除违禁品关联犯罪“主观明知”的认定。当然,上述判断,要从代收者的身份、职业、法定义务、认识能力、社会生活经历等客观方面综合考察,收集相关证据,确保认定行为人“主观明知”的证据确实充分。
张忠平
静安区检察院检察官
主观明知关系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一般情况下,首先可以分析行为人客观行为表现(如使用虚假的姓名或者冒用他人姓名)、个人工作与生活经历、文化程度、有无违禁品犯罪相关的前科劣迹,推定其主观心理态度。既然是推定,就要允许被告人、辩护人提出反证来否定推定,如果行为人对推定作出合理解释或者提出相反的证据予以证明的,就不能认定行为人有实施犯罪的主观故意。其次,审查证据是否能够证明代收者与买家有实施贩卖、运输违禁品等犯罪的共同故意。如果有则代收者应当构成相关犯罪的共犯。只有在既不能证明代收者与买家有共同故意,又符合相关非法持有类犯罪的构成要件时,对代收者才应当以非法持有类罪名进行处罚。而如果行为人只有一般违法性的认知,仅仅是“怀疑包裹里是违禁品”,我认为不能将行为人以相应违禁品犯罪的共犯归责,否则容易导致“客观归罪”,特别是不能直接认定涉毒犯罪、涉枪犯罪的共犯,因为这两类犯罪都是重罪,不能以行为人“有一般违法性认知的可能”来推定其主观明知,入罪需要格外谨慎。
吴海云
上海市检察院检察官
“两高一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法《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等文件列举了可推定“主观明知”是毒品的10种情形,其中一种情形是“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或不等值的报酬而携带、运输毒品的”,但对于代收者仅收取少量报酬,并声称不知代收的包裹内是违禁品的情况如何判断其主观明知尚无明确法律依据。实践中,主观明知推定如何适用一直是难点,因为其依赖司法人员的个人认知、经验法则和逻辑推理,具有一定的主观性。我认为推定明知需要达到的证明标准是“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第一,基础事实的认定要确凿无疑。如行为人代收的物品确属国家规定的违禁品,虽然收取的报酬不多,但行为人确有诸多异常表现,对违禁品主观认识上达到“或知”,即“可能知道”的程度。第二,应允许行为人提出反驳和质疑,并对反驳予以充分关注。推定明知是高度盖然性结论,存在偏差可能,司法机关应充分保障行为人质疑、反驳的权利,充分关注行为人提出的反证,不轻易认定辩解是狡辩,防止冤案产生。第三,不能用推定来验证推定。用并非百分百确定的事实再次推定另外一个事实,不确定性将进一步增加,证据的证明力将进一步被弱化。总之,基础事实确凿且不存在合理的反驳时推定才成立。
练育强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关于主观明知的推定,按照传统刑法的证明逻辑,需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证明标准较高,实践中较为困难。最高法在《关于审理证券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中提出内幕交易需要达到“高度吻合且被处罚人不能作出推翻”的证明要求,该纪要第一部分“关于证券行政处罚案件的举证问题”明确,人民法院在审理证券内幕交易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考虑到该类案件违法行为的特殊性,由监管机构承担主要违法事实证明责任,通过推定的方式适当向原告转移部分特定事实的证明责任。个人认为,寄递违禁品犯罪可以参照适用上述证明标准,即主要靠举证责任分配来进行主观明知的确定,也就是将行为人主观明知的举证责任适度转移给行为人,适当缓解由检察机关来证明行为人是否主观明知在实际操作上的困难。
本期召集人 顾文
静安区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
随着网络支付方式的多样化,犯罪分子在付款环节除利用比特币等虚拟支付,加大侦查难度外,还采取了支付宝口令红包等多种中转方式来弱化买卖双方的关联度。买卖双方互不认识,在互联网也无关联痕迹,在中间人未到案的情况下,要认定买卖双方之间的犯罪交易行为,需要从哪些方面完善证据链条?
张忠平
静安区检察院检察官
支付宝口令红包其实就是点对点红包,比较有隐蔽性,但如果查询支付记录,也就是双方之间的钱款往来,在案发时调取支付记录即可固定证据。认定买卖、运输毒品、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等犯罪,交易环节中物品交付和货款支付是重要的事实,缺少任何一个环节都可能影响案件的认定。主要通过买家的指证、支付记录、购买时的聊天记录等各方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如果无法形成证据链条,只能实事求是,疑罪从无。
吴海云
上海市检察院检察官
买卖双方均隐藏在线上,通过新型网络支付手段收付款,这种非直接接触式犯罪,手段匿名化,交易寄递化。对此,我们的侦查取证策略、证据链构建相较传统犯罪均发生了重大变化,基本围绕“人”和“事”两主轴建立拓扑关联构筑证据体系。“人”就是确定行为人虚拟身份和现实身份的同一性,“事”就是确定案件事实系行为人所为。网络信息并非无迹可寻,如张忠平检察官所言,支付宝口令红包虽然是点对点红包,具有隐蔽性,但支付记录即可作为证据。此类案件可以通过资金链、物流链、数据链等完善证据链条,根据证据间的印证关联形成证据链,得出唯一结论证实罪行。
王娜
上海政法学院副教授
互联网及各种新型支付方式的兴起,使得买卖双方的交易行为更加隐匿化。在中间人未到案的情况下,要认定买卖双方之间的犯罪交易行为,需要从几个方面完善证据链条:第一,追踪寄递物品的流向,根据物品的收货地址确定指向性买家;第二,追踪钱款支付、流转的路径,根据货款最终的进账账户确定指向性卖家;第三,提取、甄别互联网交易平台数据及痕迹,进一步揭示买卖双方的违法交易行为。通过上述几方面来完善证据链条,买卖双方的真实犯罪交易行为能够得以印证。
二、司法处理:快递企业与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界定 |
本期召集人 顾文
静安区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
实践中,快递企业及其快递人员寄递违禁品的运输行为往往与买卖等其他行为牵连,此时该如何对行为人进行司法评价?此种情况下,当他人构成相应的违禁品犯罪,但快递企业或快递员尚未达到构成犯罪程度的,又该如何规制?
王娜
上海政法学院副教授
这个问题涉及选择性罪名的适用。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快递人员明知他人贩卖违禁品而收寄的情况,应认定为相关违禁品犯罪的共犯,由于其具体实施的是运输行为,在适用罪名时,对同一宗违禁品犯罪的多种行为,按照依法能够认定的多种行为的性质定罪。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有贩卖行为,应以非法买卖行为进行定性;如果认定行为人非法买卖行为的证据不足,应以运输行为进行定性;如果既实施贩卖行为,又实施运输行为,则以非法买卖和非法运输两种行为进行定性。另一种是快递企业或者快递员仅仅是怀疑他人的包裹是禁止寄递的违禁品,为发展业务或谋利,每单收取少量费用,而不经验视、安检,多次帮他人寄递的,此时有可能构成相应违禁品犯罪的共犯。当共犯认定成立时,行为人具体罪名的确定依然适用上述选择性罪名的适用方法。而在他人构成相应的违禁品犯罪,但快递企业或快递员尚未达到构成犯罪程度的情形下,可以适用相应的行政法规加以规制。
张忠平
静安区检察院检察官
我同意王教授的观点。如果快递员在明知寄递的是违禁品的基础上实施了运输等多种行为,应当根据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或者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这类选择性罪名全面认定,这样才能客观、综合评价行为人整个犯罪行为,同时也不影响量刑。概括来说,如果行为人在同一案件里实施了运输及其他关联行为,对同一法定违禁品实施的运输、买卖等多种犯罪行为不实行数罪并罚,而是按照选择性罪名的不同行为并列确定具体罪名。如果一系列行为指向的不是同一批违禁品,则需要累计计算后进行定罪处罚;如果这些行为针对同一批违禁品实施,则只需按照该批违禁品的数量进行量刑。
吴海云
上海市检察院检察官
寄递企业或从业人员寄递违禁品的运输行为与他人买卖违禁品等其他行为牵连时,如何进行司法评价比较复杂。以毒品为例,如寄递人员明知是毒品而为他人提供了运输帮助,没有共同贩毒故意的,一般按运输毒品罪认定。如果寄递人员虽帮助他人代收毒品,但是否主导或参与毒品的运输缺乏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的,无法认定运输毒品罪,此时,若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对代收者可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认定。单纯的毒品运输行为具有从属性、辅助性,所起作用和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在量刑把握上与贩卖、制造毒品等有所区别。对于他人构成相应的违禁品犯罪,但牵连的寄递企业或寄递员尚未达到构罪程度有违规行为的,邮政管理部门可根据《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等予以行政处罚。
本期召集人 顾文
静安区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
对于违禁品流入市场所依赖的寄递环节,我国在邮政法、国家邮政局《邮件快件收寄验视规定(试行)》《邮件快件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配置管理办法(试行)》、交通运输部《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等文件中规定了收寄验视、实名收寄、过机安检三项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若快递企业和快递员未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导致在承运危险化学品、爆炸物过程中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的,是否会构成过失犯罪?需要哪些证据要件?
吴海云
上海市检察院检察官
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均规定禁止以普通快递的方式邮寄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寄递企业非法承运危化品、爆炸物导致发生重大事故,如果是过失行为,寄递企业相关责任人员可能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该罪的认定关键看行为人是否存在违反相关安全管理的行为、是否存在主观过失、是否应承担责任。第一,认定行为人是否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参照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必要时可参考公认的惯例和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判断。第二,关于行为人是否存在过失,需综合行为人的岗位职责、履职能力、履职时间、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识、现场条件、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情况等因素评判。第三,对于责任认定,一般根据事故原因、危害后果、主体职责、过错大小等因素综合衡量,若涉及量刑跳档到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还需划分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如多个原因行为导致事故发生的,在区分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的同时,根据原因行为在引发事故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分清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确认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合理确定罪责。我认为涉及上述事项的证据均需加以特别关注和搜集调取。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对事故原因、事故性质、损失大小、责任认定等作出的调查认定,是办案的重要参考,但不应直接作为定案依据,是否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应综合审查以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和涉案人员责任。
三、综合治理:预防寄递违禁品犯罪促进行业合规运营的对策建议 |
本期召集人 顾文
静安区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
近年来,我国快递物流行业飞速发展与监管力量不足的矛盾愈发明显,如何提高快递行业违禁品识别能力、完善管理机制、创新管理手段,实现对数量庞大的快递网点的全流程管控,确保合规运营?
朱杰
上海市宝山邮政管理局局长
切实落实邮政行业“三项制度”,能够从源头上杜绝寄递禁限寄物品,防止寄递违法行为发生,是预防寄递犯罪的有效措施。一是要强化相关平台的抽查义务和责任。网购过程中有部分平台商铺对客户把关不严,需要有关部门强化商家登记,禁止寄递的必须下架,真正做到该禁的禁。二是有指向性地开展调研,了解平台商户的生产、销售情况或者品类产品,并联合相关部门培训快递企业及业务员验视操作,提高业务员的辨别能力。三是提升寄递企业的主体责任,尤其是各品牌在追求增量提速时,要重点关注品牌总部的监管责任落实。四是监管工作既要严格,持续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检查、专项治理等,传导工作压力,压实安全责任;也要不断适应新型犯罪形式,通过技术手段提高查处违法行为的针对性和效率。五是研发交寄时处于监控盲区的散件安全识别技术,如网上下单上门取件的便利性与安全监管存在一定的冲突,需要增加取件时的安全验视程序。总之,快递企业、快递从业人员应当把握一个原则:不能确定安全性的不予收寄,这样可以规避易伪装、难辨认的违禁品。但是与枪支弹药、毒品、危化品等相关联的,还是建议与有关部门一同开展宣教培训,提高快递企业、快递员的辨识能力。
王娜
上海政法学院副教授
我认为,在促进快递企业合规经营领域,需要进行以下探索:一是构建全程监控、记录机制,严格落实“三项制度”。二是建立健全责任机制,将“三项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工作考评范围,倒逼快递业对违禁品监管力度的提升。三是借助人工智能、大数据技术以及其他科技手段等,通过技术赋能提升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对违禁品的识别和管控能力。四是深化各部门一体履职。近日国家邮政局、最高检等12家单位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邮件快件寄递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深化部门协作,合力探索穿透式监管,完善寄递渠道联合监管责任体系、制度措施和工作机制,统筹推进寄递安全问题综合治理提供了重要指引,包括检察机关在内的各职能部门应当在进一步加强探索寄递安全的治理和防控以及在打击寄递违禁品犯罪领域构建共治共管工作格局上下功夫。
吴海云
上海市检察院检察官
对我们检察机关来说,一方面要严厉打击寄递违禁品犯罪活动,提高违法犯罪成本,让不法者不敢以身试法;另一方面要积极贯彻落实“七号检察建议”工作,营造安全稳定的寄递服务环境,推动治理模式从事后整治向事前预防转型。一是通过企业合规、公益诉讼、检察建议、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等方式开展诉源治理,针对案件办理中反映出的寄递企业及寄递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不强,“三项制度”执行不到位等问题,通过检察工作,帮助涉案企业建立健全管理机制,提高违禁品识别能力和意识,确保合法合规运营。二是与邮政管理、禁毒、公安、海关等部门开展信息共享和协作。及时排查、通报辖区内发现的寄递问题和线索,抓早抓小,督促问题企业开展整改,并以点带面,促进行业自醒自治。同时借助《指导意见》出台的有利时机,完善寄递渠道安全联合监管机制,共同维护寄递安全。三是签署制度促长效管理。比如上海部分区公安、检察院、邮政管理部门会签配合协作机制,就日常监管、行政处罚、证据收集、法律监督等方面进一步明晰了三方职责,完善细化了在信息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办理中的沟通协作机制,为形成齐抓共管一体化工作格局,确保“七号检察建议”落地,增强寄递监管实效提供制度保障。四是加强宣传引导,以案说法,切实提高寄递企业及公众对寄递违禁品的防控意识,形成齐抓共防的社会氛围。
练育强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国务院《快递暂行条例》规定了邮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即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公布抽查事项目录,明确抽查的依据、频次、方式、内容和程序,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因此,提高快递行业违禁品识别能力、完善管理机制、创新管理手段,是当前快递行业需要监管的重点,有关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协作履职。建议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等先进技术手段,加强对快递业务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提高快递业管理水平;公安机关应当与邮政管理部门密切联系,接受寄递违禁品犯罪线索移送并及时立案开展调查;寄递违禁品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公民合法权益的,检察机关可以探索展开公益诉讼等工作。
本期召集人 顾文
静安区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
我们今天围绕寄递违禁品犯罪司法实务中的处理难题以及寄递业的综合治理,进行了深入讨论,感谢各位嘉宾的真知灼见!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提高公共安全治理水平”,这对统筹推进寄递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接下来,检察机关将严格贯彻中央精神,对照“七号检察建议”要求,加大寄递违禁品犯罪打击力度,加强寄递渠道安全综合治理,助力健康有序的寄递生态环境建设,推动更高水平的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建设。
文稿整理:静安区检察院 王嘉
上海市检察院 祁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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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毒品罪】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邮政法》
第二十五条 邮政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并执行邮件收寄验视制度。
对用户交寄的信件,必要时邮政企业可以要求用户开拆,进行验视,但不得检查信件内容。用户拒绝开拆的,邮政企业不予收寄。
对信件以外的邮件,邮政企业收寄时应当当场验视内件。用户拒绝验视的,邮政企业不予收寄。
《快递暂行条例》
第三十六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快递业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当以下列事项为重点:
(一)从事快递活动的企业是否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二)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实施;
(三)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是否妥善处理用户的投诉、保护用户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公布抽查事项目录,明确抽查的依据、频次、方式、内容和程序,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等先进技术手段,加强对快递业务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提高快递业管理水平。
第三十八条 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监督检查措施。邮政管理部门实施现场检查,有权查阅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管理快递业务的电子数据。
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为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活动的需要依法开展执法活动,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处理场所,包括快件处理场地、设施、设备。
《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
第六条 运营智能快件箱提供寄递服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和使用智能快件箱提供寄递服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应当具备与快件收寄、投递业务相适应的服务能力。
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符合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
第三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经营邮政通信业务的企业(以下统称寄递企业)应当执行实名收寄,在收寄邮件、快件时,要求寄件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并登记身份信息。
寄件人出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
(一)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四)外国公民护照;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关于毒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明知的认定问题
走私、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实施的行为是走私、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其“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
(五)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或不等值的报酬而携带、运输毒品的;
……
《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十、主观明知的认定问题
毒品犯罪中,判断被告人对涉案毒品是否明知,不能仅凭被告人供述,而应当依据被告人实施毒品犯罪行为的过程、方式、毒品被查获时的情形等证据,结合被告人的年龄、阅历、智力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其“明知”是毒品,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5)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不等值报酬为他人携带、运输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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