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访最高检第八检察厅厅长胡卫列:积极稳妥办理涉数据安全的重大网络侵害类公益诉讼案
检察公益诉讼作为一项年轻的制度,法定领域“版图”逐渐扩大,个人信息保护法、新反垄断法、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均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作出规定。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21世纪经济报道专访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第八检察厅厅长胡卫列,对于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个人信息保护与平台反垄断领域,他给出了检察公益诉讼思路。
胡卫列提到,积极稳妥办理涉及网络黑灰产、数据安全的重大网络侵害类公益诉讼案件,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调,深化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制度探索。对于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目前已有地方检察机关审慎探索,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推动补强立法供给。
对于关注热点的反垄断,他指出,对于承担一定公共管理职能和重要社会责任的网络运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探索以民事公益诉讼检察建议方式督促其整改,整改到位的不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督促和支持企业规范有序平稳发展。
突出整治APP违规收集个人信息问题
《21世纪》:过去一年,检察公益诉讼主要在哪些方面发力,取得了哪些成效?
胡卫列:2022年,公益诉讼检察抓重点、抓大案、抓实效、抓拓展、抓素能,推动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取得新突破。
具体来看,案件结构不断优化。全年共立案办理案件19.5万件,新增法定领域办案数量稳步上升。办理“国土国财”领域公益诉讼案件12090件,同比上升69.3%。办理公共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新增法定领域和其他新领域案件67988件,同比增加8.1个百分点。
领域拓展稳中有进。2022年以来,新修订的反垄断法、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均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作出规定,法定领域“版图”逐渐扩大,由传统的“4+5”扩大到“4+9”。
制度规范逐步完善。向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提交《关于建议将制定检察公益诉讼法纳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立法工作计划的报告》。推动反垄断法、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写入检察公益诉讼条款。
服务大局作用凸显。制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完善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和黄河流域生态保护的措施和机制。指导各地开展服务乡村振兴专项活动。制定《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交办督办工作办法》。开展“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为民办实事、破解老大难”等专项活动。
《21世纪》: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检察机关提起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加强了对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法律规制,目前个人信息保护法已实施一年有余,检察机关都做了哪些工作?
胡卫列:个人信息保护法是个人信息保护的基础性法律,实施一年以来,对中国法治建设产生了直接的、全面的、深远的影响。
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以来,我们加大办案力度,聚焦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突出问题。突出整治APP违规收集个人信息问题。注重保护公民敏感个人信息安全。注重保障特定群体个人信息安全。
规范办案流程,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办案机制。下发《贯彻执行<个人信息保护法>推进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通知》,对准确理解、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公益诉讼条款、切实推动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提出了要求。出台《关于加强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衔接协作严厉打击电信网络犯罪加强个人信息司法保护的通知》,强化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衔接协作,实现全链条打击、一体化网络治理。
并且,强化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理论研究。各地检察机关与相关研究机构、高校基地等强化理论研究,促进网络法治理论和实务的交流互动。
《21世纪》:从案件办理情况来看,该领域的公益诉讼还存在哪些难点,将采取哪些措施疏通?
胡卫列:从案件办理情况来看,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还存在以下难点:一是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一些规定较为原则,如何在个案办理中依法认定公益损害责任并提出合理诉讼请求,对检察公益诉讼办案提出了挑战;二是行政执法与公益诉讼检察衔接协作有待加强;三是检察队伍监督办案能力亟待提升。
针对上述存在的难点,我们将加强理论研究,补强立法供给。在相关领域的法律制定修订时优化检察公益诉讼条款的设计和解释。
健全行政执法与公益诉讼检察衔接机制,加强与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积极稳妥办理涉及网络黑灰产、数据安全的重大网络侵害类公益诉讼案件。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调,深化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制度探索。
并且,加强能力建设。充分发挥公益诉讼专家咨询平台、“益心为公”志愿者检察云平台和社会公众参与和支持的作用。加强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提升运用大数据办案的能力水平。
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研究
《21世纪》:侵犯个人信息案件涉及受害人及信息数量往往十分巨大,有声音提到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目前检察机关有相关探索吗?
胡卫列:依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生态环境、食品安全领域等民事公益诉讼可以提出惩罚赔偿诉讼请求。《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中也提到,“完善公益诉讼法律制度,探索建立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但个人信息保护法并未明确民事公益诉讼能否提起惩罚性赔偿,实践中,针对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中能否提出惩罚性赔偿尚存在不同认识。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个人信息侵权行为的损害认定应优先考虑“受到的损失”和“获得的利益”。检察机关在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时,通常将赔偿损失、消除危险、赔礼道歉列为诉讼请求,由于个人信息泄露导致的直接损失难以确定,实践中往往以违法者获得的利益来确定赔偿数额,但是,违法者出售数十万条的个人信息仅仅获利几千元甚至几百元,仅仅以此数额诉请赔偿公益损害,难以弥合被侵害的社会公共利益,也难以对同类违法行为形成有力震慑。为此,针对一些重点案件有必要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目前,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审慎探索在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并得到了人民法院的支持,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1世纪》:去年底实施的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中也将检察公益诉讼纳入其中,检察机关将如何开展相关工作?
胡卫列:电信网络诈骗涉及网络治理,往往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联,检察机关开展电信网络诈骗检察公益诉讼的主要做法:一是强化公益诉讼检察与刑事检察在反电信网络诈骗领域的协作,强化对黑灰产的全流程监督治理。二是建立健全公益诉讼检察与行政执法衔接机制,加强与网信、工信、公安、市场监管、广电、教育等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在线索移送、信息共享、技术支持等方面建立联动机制。三是加快个案探索,提供实践样本。加大上级院自办案件和对下指导力度,集中力量办成几件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网络治理典型案件。四是加强能力建设,充分发挥公益诉讼专家咨询平台、“益心为公”志愿者检察云平台作用。加强理论研究成果与办案实践经验的双向衔接转化,加强课题研究、专业培训。五是结合案件办理做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治宣传,提升人民群众对电信网络诈骗的识别判断能力。
对负有重要社会责任的平台企业探索以检察建议督促整改
《21世纪》:最新修订的反垄断法专门增设检察公益诉讼相关条款,作为一项仍在探索期的制度,检察机关如何推进相关工作的?
胡卫列:首先,突出监督办案重点。重点关注互联网、公共事业、医药等民生保障领域,精准开展反垄断公益诉讼检察工作。
其次,明确案件管辖规则。依据反垄断法、《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相关规定,办理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违法行为人住所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管辖。涉及互联网领军企业合规经营、互联网产业政策、行业标准以及国际竞争等重大敏感复杂案件,由省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办理。
再者,严格把握立案条件和审批程序。从严把握立案标准,准确研判经营者垄断行为是否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否有必要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规范审批备案程序,反垄断领域公益诉讼案立案需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21世纪》:平台经济的反垄断是近年来的热点,平台企业影响范围大,涉及市场竞争的关键环节,办理该类案件有何难度?如何开展该领域工作?
胡卫列:案件难度主要体现在存在着专业性强以及涉及产业创新发展和利益保护平衡等诸多复杂问题,因此,开展该领域工作,需要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有序部署推进。
一是找准公益损害切入点。强化问题导向,从公益损害明显、社会反响强烈、有一定法律依据的领域事项入手。
二是部署专题性问题的关注研究和个案线索的研判探索。
三是创新拓展监督方式。在传统的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程序外,针对平台企业自身一定的公共管理方式和社会责任,探索制发民事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四是规范指导。通过案件审批,发布指导意见和典型案例,检答网回应地方问题等多种形式,规范对该类案件的办案指引。
《21世纪》:反垄断检察公益诉讼如何与经济稳增长、优化营商环境结合?
胡卫列:新修订的反垄断法授权检察机关提起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进一步彰显和肯定了检察公益诉讼的改革成效和制度优势。
检察机关在开展反垄断检察公益诉讼中需要同时注重尊重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统筹研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最优保护方案,坚持与经济稳增长、优化营商环境相结合,对于承担一定公共管理职能和重要社会责任的网络运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探索以民事公益诉讼检察建议方式督促其整改,整改到位的不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督促和支持企业规范有序平稳发展。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zdgz/202303/t20230309_60714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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