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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打电话拉人进群 后转卖他人微信号

发布时间:2023-02-12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为了牟利,欧某、贺某、宋某、吴某、王某、张某、王某某等7人合伙向上线转卖他人微信号。经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近日,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欧某、贺某、宋某等7人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七个月十九天不等的刑罚,并处3.5万元至1.5万元不等的罚金,责令删除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并在省级媒体上公开道歉。

  2021年3月初,欧某、贺某、宋某经商议,决定冒充证券公司工作人员给上线提供的电话号码打电话,拉人进股票微信群,再将这些人的微信号卖给上线。开始行动前,他们又邀约了王某等4人参与。同年3月15日,他们根据上线提供的电话号码,在租来的房间里逐个打电话询问对方是否炒股,并将炒股的344人拉进微信群,然后以每个微信号130元至200元不等的价格卖给上线,李某因进微信群后被骗9万元。

  2021年5月,公安机关在社会治安检查中发现欧某等7人的异常行为,经查询后将他们抓获并立案侦查。

  侦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欧某、贺某、宋某等7人的行为涉嫌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到案后,经检察官释法说理,欧某等人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肖克 汪智慧)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shzs/fzzc/202302/t20230207_148004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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