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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个小细节中发现“带病”提请减刑线索

发布时间:2023-02-12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记者 戴小巍 通讯员 陈晨 李其全)“我们专门下发通知,要求除文盲或者身体残疾不能书写外,所有罪犯必须亲笔书写认罪悔罪书等自证材料。同时,监狱民警必须对减刑案卷中罪犯手写材料逐项审查后才能呈报减刑。”近日,湖北省襄阳市城郊地区检察院检察官对该院2022年第四季度下发的书面建议开展督促整改落实“回头看”时,某监狱民警介绍了监狱严格规范减刑案件证据材料的详细措施。

  2022年3月,城郊地区检察院与辖区监狱召开联席会,在规范减刑呈报材料、推进减刑案件实质化审理等方面达成共识。结合“两高两部”下发的《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明确了非因特殊原因,罪犯应当亲笔书写认罪悔罪书和自我鉴定材料,表明认罪态度。同时,监狱在报请罪犯减刑时,应当详细提供罪犯受到的行政处罚、监管改造和教育文化改造等扣分处理意见,为审查认定罪犯悔改表现,防止罪犯被“带病”呈报减刑提供直接证据。

  2022年11月,该院检察官在审查某监狱服刑人员石某减刑证据材料时发现,石某的认罪悔罪书、改造表现个人小结等本应由罪犯本人书写的减刑材料,均由他人代写。经调查,石某具有初中文化程度,且无其他身体原因不能自行书写。此外,检察官还在石某奖惩证据材料中审查出其有违反监规纪律的行为:石某曾在2020年7月违规接收物品,在同年10月拨打亲情电话时企图“找路子”调动监区,被监狱给予警告处罚。

  检察官认为,石某有能力自行书写认罪悔罪书等自证材料,却找他人代写,是认罪态度不好的表现,其行为与减刑应具备“确有悔改表现”的要求相悖。据此,城郊地区检察院对石某减刑案件提出检察意见,建议对罪犯石某不予减刑。同时,该院制发检察建议,建议监狱取消石某在违纪期间获得的两个表扬;落实减刑实质化审查的要求,强化民警责任,严格把关审核减刑材料。

  2022年12月,某监狱采纳了检察意见和建议,对石某不予提请减刑,并撤销了石某在2020年9月和同年12月获得的表扬。

  据介绍,2022年,城郊地区检察院积极开展减刑实质化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刑罚执行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通过监督规范监狱报请减刑法律文书和证据质量,共提出改变减刑幅度监督意见424件,不予减刑106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2份,检察建议书19份。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shzs/fzzc/202302/t20230210_148099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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