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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有效运行

发布时间:2023-02-12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2021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司法部、财政部等联合印发《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下称《指导意见》),对于依法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根本目的在于协助涉案企业开展合规建设,促进企业合规经营,从而减少和预防犯罪,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据了解,《指导意见》发布后,全国各地检察机关积极开展探索实践,试点地区全部会签印发省级第三方机制规范性文件,成立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天津、吉林、安徽、河南、海南等新推开改革地区加快推进第三方机制建设,推动第三方机制开始实质化运行。但值得关注的是,涉案企业合规监督评估尚存在一些亟待完善的内容,如合规标准、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人员的专业化、对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的监督制约等。在此,笔者建议着力从五个方面促进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有效运行。

  明确职责,落实检察机关主导责任。根据《指导意见》规定,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对符合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适用条件的,交由第三方机制管委会选任组成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对涉案企业的合规承诺进行调查、评估、监督和考察,考察结果作为检察机关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在案件进入第三方监督评估程序后,检察机关要履行好主导责任,支持协助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深入了解企业涉案情况,在严把合规计划审查关的同时,还要加强对涉案企业合规计划执行、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合规考察书面报告等审查把关,及时提出意见建议,必要时可以开展调查核实。

  严格验收,促进涉案企业实质整改。一是建立科学的合规审查标准,为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开展合规监管评估提供相对统一的参照。目前,部分检察机关已经制定合规审查标准,尚需通过实践检验,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并予以完善。还可聘请专门的研究人员、合规分析师进行论证,提升合规审查标准的合理性和科学性。二是规定合规评估后的跟踪监督期限。涉案企业合规管理是一项有效防控合规风险的动态管理体系,需要持续跟踪,保障合规体系与外部法律、法规、政策的衔接。为保证监督的持续性,检察机关在作出从宽处理决定后,可设定跟踪监督期限,联合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通过回访等方式促进企业形成合规自觉,防止出现“纸面”合规。

  科学预算,建立合规经费管理制度。《指导意见》规定,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要研究制定第三方组织及其人员的工作保障和激励制度。但如何保障激励机制落地见效,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对此,各地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可因地制宜,提出适合本地实践情况的经费管理措施,制定专门的合规专项经费计划,对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及从业人员的数量作出合理预估,并设定合理报酬。同时,严格审批程序,规范资金的使用。检察机关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等开展监督。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还可以参考类似规范性文件,对费用计算标准、收取方式、时间以及程序等问题作出规定。

  加强培训,提升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的专业素能。一是探索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下设专业的合规委员会。例如,可根据涉企违规案件性质,成立安全质量、环保、税务管理、专利四大合规委员会,加强针对性的专业管理、培训。各合规委员会可依据合规有效性审查的四个合规指引,在实践中进行检验,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不断完善合规有效性审查的评估参考指标,走专业化的合规监督监管道路。二是完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产生的程序。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针对某些企业涉及刑事犯罪的状况,包括制定公司合规方案时所必需的知识,从专业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人员组建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确定人员的配比。三是加强专业培训。为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定期举办有关合规方面的培训,解读相关规范性文件、合规有效性审查标准,指导学习最新法律法规、行业规则等,提升其开展合规监督监管评估的能力。

  全面监督,确保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公正运行。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在合规监管工作中要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勤勉的准则,共同按照法律法规、业务标准开展工作。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主导作用,确保合规监管的合法性,通过严格审核把关,审查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履职能力,并定期对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运行情况进行科学合理的考核。一方面,要确保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人员能力过硬、执业评价良好;另一方面,对选定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人员进行审查,保证监督监管的客观公正性,与涉案企业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及时排除在外,确保监督工作履职到位以及评估机制公正运行。

  (作者分别为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检察官助理)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302/t20230206_60000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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