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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为未检工作注入新动能

发布时间:2023-02-12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将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实现信息共享互通,让数据为社会治理“站岗”,及早发现并化解风险。

  最近,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大数据赋能未成年人检察监督典型案例,涉及校车安全、强制报告制度执行、校园周边环境整治、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等未成年人保护问题。这些典型案例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各级检察机关通过强化数字化改革给未成年人检察监督工作注入了新的动力,完善了相关的工作机制。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不仅关系到家庭的幸福和睦,也关系到民族的未来。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大未成年人保护力度,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确立了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和司法保护“六大保护”体系。其中,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未成年人“六大保护”体系中承担着越来越重要的责任。

  长期以来,在一些执法环节中,由于缺乏及时、动态的监管体系,针对未成年人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形难以做到精准预防。同时,许多法律监督的手段呈现出滞后的特征。如何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提升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质效,成为摆在检察机关面前一道需要破解的现实问题。而检察机关通过强化未成年人检察数字监督体系建设,给出了解题思路和具体解题方法。

  大数据赋能未成年人检察监督工作的本质是,通过整合原本离散、碎片化的海量数据和信息,识别研判出社会治理中可能存在的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风险因素,并进行精准化的预防和干预,推动溯源治理。这一监督方式的优势是,将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实现重要互联网平台信息、行政执法信息、司法案件信息等的共享与互通,让数据为社会治理“站岗”,及早发现并化解风险。检察机关可以与其他部门形成集约化的组织力量,整合未成年人民事保护、行政保护、司法保护等多方资源,从个别案件或数据中摸索出具有普遍性的类案监督线索,推动形成“办一案、牵一串、治一片”的监督规模效应。

  比如,为了织密预防和惩处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社会防护网,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强制报告制度,即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立即向公安等有关部门报告。但在现实生活中,相关报告主体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的情况时有发生,让制度的落地实效打了折扣。

  在此次发布的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检察院督促强制报告制度落实大数据监督案例中,检察机关通过系统汇总涉未成年人异常诊疗记录、涉未成年人性侵报案及立案记录等数据,不仅发现一些涉未成年人性侵害立案监督线索,而且针对个案暴露出来的突出共性问题,启动数字化场景应用建设,探索建设强制报告自动预警系统,优化强制报告路径,有力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如何结合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新问题、新要求、新特点,进一步深化未成年人检察数字监督体系?在大数据与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深度融合的契机下,要实现未成年人检察数字监督的“跨部门大数据协同办案”目标,有必要继续加强未成年人检察数字监督的平台建设,进一步规范各部门数据对接标准,打通共享分析渠道。从长远来看,最为关键的举措是建立健全“全国未成年人保护大数据平台”,实现未成年人检察数据库与网信部门、民政部门、群团组织等相关专项行动案例库、数据库等的对接和共享,全面实现融合式监督。

  当然,大数据平台之间的对接,必然会涉及大量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收集、传输、处理等,这就需要相关各方严格遵循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要明确各部门的准入要求、数据责任、义务与使用权限,保护好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以有效防范履职过程中发生未成年人信息泄露问题。

  (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未成年人检察研究中心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302/t20230208_60041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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