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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宜纳入刑事和解范围

发布时间:2023-02-12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实践中,有的法院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权利人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不予支持,而权利人另行起诉维权则面临“举证难、周期长、赔偿低”等问题,最终导致一些权利人实质上放弃了民事赔偿权利。相关数据显示,2015年至2017年,全国法院共判决一审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案件2827件,其中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仅5件。同时段,侵害商标权民事纠纷全部12009件案件中,仅有157件系在刑事处理后又被权利人起诉追究民事责任,不考虑起诉时间差,比例不足6%。以J省N市为例,2019年至2021年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起诉知识产权案件121件,273人,无附带民事诉讼,仅3件4人被权利人另行起诉追究民事责任。

  2020年,最高检在全国知识产权刑事检察工作中推广权利义务告知制度。不少权利人通过参与认罪认罚程序,与被告人协商达成赔偿协议,及时弥补经济损失,促进了双方矛盾化解,修复了社会关系。笔者发现,允许当事人进行和解协商,权利人可以获得赔偿,侵权人可以得到从宽处理,国家也节约了司法资源,而且,能够更好地实现案结事了,及时化解社会矛盾。

  但是,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并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和解公诉案件范围,以致办案人员比较谨慎,虽然在案件中侵权人向权利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并作出相对不起诉或者建议判处缓刑等从宽处理,但是均避免使用“刑事和解”的概念。

  笔者建议,应当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纳入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和解公诉案件范围。从理论上说,划定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应当是以刑事和解的本质为根据,即看是否有利于被害人利益和社会秩序的恢复,有利于平衡个人利益与社会、国家利益。而刑事和解有利于知识产权案件刑民交叉问题的解决,符合多方利益。

  一是平衡私权与公权冲突。刑事和解在很大程度上能够使权利人获得赔偿,弥补权利人损失。同时,检察机关也需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和制作和解协议书,综合全案作出是否从宽处罚或者不起诉的决定。这本质上是在刑事程序之前处理民事责任承担问题,同时为权利人参与刑事诉讼发表意见提供机会。这既让权利人获得了赔偿,也维护了公权决断的权威,平衡了私权保护和公权权威。

  二是契合侵权人与权利人双方利益。对权利人来说,刑事和解过程中获得了表达个人意愿、陈述自己所受损害的机会,能通过倾诉和沟通减轻精神上的痛苦,达成刑事和解还能获得侵权人真诚道歉、及时赔偿。对侵权人来说,如果不进行刑事和解,除了承担刑事责任,还可能在权利人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侵权之诉中承担民事责任,而达成刑事和解则能获得从宽处罚机会,甚至被不起诉,能够避免因为判处刑罚甚至判处实刑所带来的不利影响。

  三是节约司法资源,提升司法公信力。刑事和解避免了对同一侵权事实两次审判,自然消解了两次审判管辖冲突、裁判结果不一等问题。有些轻罪案件直接作出不起诉决定,避免了后续刑事审判。刑事和解案件的侵权人一般都能积极履行赔偿义务,防止了民事诉讼后可能出现“空判”。还有部分疑难案件,通过刑事和解程序,侵权人真诚悔罪作出有罪供述,便于查清案件事实,避免反复的退回补充侦查等程序倒流,拖延诉讼,节约司法资源。

  四是利于社会和谐。刑事和解使损害的社会关系能够恢复,减少因为侵权行为造成的对抗,促使侵权人与权利人原有的合作关系还能继续。而且许多案件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即所谓刑事案件民事侵权化处理,有利于扭转侵犯知识产权刑事犯罪逐年增加的局面,克服报应刑罚对社会带来的再次伤害,最大限度地恢复社会秩序。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南通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人民检察院。本文系国家检察官学院2022年度科研基金资助项目,《知识产权检察保护疑难问题研究——以刑事和解解决知识产权案件刑民交叉问题为视角》(项目编号GJY2022D15)阶段性成果]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302/t20230211_60099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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