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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卖家、坑银行,案发获罪判刑

发布时间:2023-02-06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这家公司有一套“致富秘籍”:先支付首付款骗取二手房卖家的信任,在拿到房产证后快速办理抵押贷款,再用贷款支付下一套房子的首付款,购买下一套二手房,如此重复操作,等房价上涨后将所购房屋卖出获利。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对被告人判处刑罚后,涉案房产的去向引发争议。被诈骗的房产已经银行审核办理了贷款,原房主还能否要回?经河南省郑州市检察机关提起抗诉,近日,郑州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涉案房产退还原房主。

  2020年2月,朱某来到航大公司学习。航大公司的讲师王某(另案处理)向她讲述了“致富经”:先交5万元咨询费成为公司员工,然后利用自己或亲朋好友的购房名额买一套二手房,只交少量首付,尽量拖延交尾款的时间。等拿到房本后,再找银行进行抵押贷款,将贷出来的钱用作首付再去买第二套房……如此重复操作,等到房价上涨,再将这些房子出手。若是卖家闹着要尾款,他们便给一点钱“稳住”卖家。“房价是不断上涨的,我敢保证,3年之内买10套房,就可以大赚!”在王某的引荐下,朱某成了航大公司的员工。

  2020年5月10日,朱某作为购房者与卖房人罗先生见面,商定以60万元的价格购买罗先生名下的一套房产,约定首付11万元,尾款等朱某的购房贷款批下来后再支付。

  “朱某跟我说,购房贷款要走非资金监管渠道,这样可以缩短付款时间。”罗先生说道。没过几天,双方便相约在某银行办理房屋评估贷款,现场办理了各项手续。罗先生看事情进展得如此顺利,非常满意,于是在朱某提出要过户时毫不犹豫就答应了。不久后,朱某与罗先生来到房管局,将房子过户到朱某的亲戚名下。

  然而,罗先生前脚刚离开银行,朱某后脚就让银行业务人员叫停了购房贷款手续。随后,航大公司带着朱某等人去某银行进行房屋抵押操作,抵押贷款53万元。钱一到账,朱某便在公司的安排下进行了分配,除去借来的首付款、过户费等费用,余下的29万元借给了王某使用。

  就这样,航大公司从老板到员工,彼此之间拆东墙补西墙,不断重复“借钱首付、骗到房本、抵押贷款、贷款互借”的操作,连续对多个卖房人实施诈骗。不久,朱某又进行了两次购房交易,首付款都是从同事那里借到的。

  但接下来的一段时间,由于房地产市场不景气,航大公司员工购得的房屋始终卖不出去,无法向卖房人支付尾款。罗先生等被害人在多次索要无果后,选择报警。警方将航大公司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抓捕归案。经管城回族区检察院提起公诉,2022年8月,管城回族区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对朱某判处相应刑罚,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但判决未提及房屋返还问题。

  一审判决虽然生效,但却引来多方不满:被害人认为涉案房屋作为赃物,应无条件返还,但房子已经被朱某等人抵押给银行,且因为资金链断裂,贷款无法偿还,最终只能被银行没收。为了要回房子,被害人联名向管城回族区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被告人朱某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而承接大量航大公司抵押贷款业务的某银行认为,判决对于抵押物应如何追回、追回金额如何分配没有明晰的裁判,无法保障银行的合法权益。

  收到当事人的监督申请后,管城回族区检察院立即召开检委会会议研究讨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诈骗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应为无效合同,房产应当返还被害人。本案涉及的房产系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一审判决书虽认定房屋为涉案房产,却依然将房屋所有权判给银行,变相承认该合同的合法性,与案件定性明显不符。”承办检察官介绍。

  经检察机关提起抗诉,2021年11月,郑州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2022年6月,管城回族区法院开庭重审此案。庭审中,公诉人指出,由于贷款银行在办理业务过程中,未对贷款人的信用、银行流水、还款能力等进行严格审查,未尽到贷前充分调查义务,造成的相关损失应由银行承担责任。法院经审理,判处朱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判决涉案房产退还被害人。

  朱某不服,再次提出上诉。2022年12月,郑州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shzs/fzzc/202302/t20230201_147869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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