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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公益诉讼”合力惩治销售不合格保健食品犯罪

发布时间:2023-02-01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本人因法律意识淡薄,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实施了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对此深表愧疚,我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此我诚恳地向社会公众道歉,并承诺今后一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保证不再实施任何违法行为。”近日,汪某因销售含有西地那非成分保健品,在某国家级媒体上作了公开道歉。

  2021年1月至10月,汪某在北京市门头沟区某保健品店内,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且明知保健食品中含有违法添加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情况下,多次向他人销售不合格保健食品,销售金额共计1200元。2021年10月27日11时许,汪某在店内向他人销售保健食品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起获的保健食品均含西地那非成分。

  2022年9月8日,公安机关将汪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移送门头沟区检察院审查起诉。为保证案件办理效果,门头沟区检察院将涉及公益诉讼的刑事案件统一交由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办理。

  “保健食品中添加西地那非,不仅违反刑法和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更为重要的是由于非法添加的成分未经科学配比,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严重危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承办检察官说。2022年9月9日,该院对汪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立案调查,并依法履行了公告程序。

  2022年10月11日,门头沟区检察院以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汪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汪某支付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并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媒体上赔礼道歉。

  2022年12月29日,门头沟区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对检察机关提出的刑事附带民事部分进行调解。经法院调解,由被告人汪某支付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1.2万元,并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媒体上赔礼道歉。目前,汪某已经缴纳了惩罚性赔偿金并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媒体上赔礼道歉。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shzs/fzzc/202301/t20230118_147331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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