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四处毒狗偷狗 一人收购转卖餐馆
发布时间:2023-02-01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姚雯/漫画
一人毒杀别人饲养的狗,并将“毒狗肉”进行贩卖;另一人明知是被毒杀的狗,仍然进行收购,还将“毒狗肉”销售至多家餐馆,变成消费者餐桌上的菜肴。日前,经湖南省古丈县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以销售有毒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杨某、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各并处罚金5万元,追缴违法所得,并判处张某支付惩罚性赔偿金60万元,杨某对其中49.23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禁止张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3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同时,两名被告人还须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2021年10月至12月期间,杨某先后在古丈县、永顺县、凤凰县等地毒杀、盗窃他人饲养的土狗数十只,并销售给张某,非法获利4.9万余元。张某在明知狗是被毒杀、盗窃来的情况下,仍然对狗肉进行低价收购,并将“毒狗肉”销售至古丈县、吉首市多家餐馆,销售金额达6万元。2021年12月30日,杨某在古丈县某乡镇毒杀一只土狗后,在返程路上被古丈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抓获,并被依法扣押了作案工具。经鉴定,杨某使用的毒杀工具中含有氯化琥珀胆碱成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禁止在食品中添加。
2022年9月,古丈县公安局将案件移送古丈县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经审查认为,杨某、张某二人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被毒死的狗,仍销售给消费者食用,其行为已涉嫌销售有毒食品罪,并且该行为对众多不特定的消费者造成了潜在食品安全风险,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二人在依法承担刑事、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2022年11月,古丈县检察院对杨某、张某销售有毒食品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日前,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shzs/fzzc/202301/t20230131_147727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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