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来到廉政法治网!
当前所在:首页 > 反腐倡廉 > 正文

广播电视台对违法药品广告“放水”

发布时间:2023-01-08 来源: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办案组成员在讨论案件

  “自从服用了咱这款药,我多年的飞蚊症得到了缓解,连精气神都好了很多!”这样的电台广告是不是很熟悉?主持人和“患者”之间进行一番“专业、真诚”的互动后,消费者们很容易就掏出手机下单,享受所谓的“优惠”。

  日前,针对这类广播电台发布虚假广告、违法发布处方药广告的药品安全问题,云南省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医药行业健康发展。

  “党的二十大报告将‘健康中国’作为我国2035年发展总体目标的一个重要方面,对‘推进健康中国建设’作出全面部署,并提出‘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完善人民健康促进政策’。检察机关通过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守护群众生命健康,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生动体现。”云南省检察院昆明铁路运输分院(下称昆明铁检分院)办案检察官李燕表示,自己通过办案深切感受到,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等合法权益的工作责任十分重大。

  这些热播广告不仅虚假宣传

  手续还不合规

  “不管你是白内障、青光眼还是眼干、飞蚊、视力模糊,采用藏药‘卓玛丹’口服加外用治疗,就能让您见光明!”“藏药‘卓玛丹’在昆明最后一次前所未有的活动!药品买十一送十一!”在一次下班途中,李燕偶然间打开当地H广播电视台新闻综合广播频道,听到了这样的广告宣传词。凭着职业的敏感,李燕立刻意识到,这其中可能存在违规宣传和虚假广告等问题。

  接下来的几天时间里,李燕和同事们通过对该广播频道全天不同时段广告的实时关注、持续跟踪,发现该广播频道在三到四档栏目中滚动播放“卓玛丹”的药品广告,在两档栏目中播放“蛤蚧党参膏”的药品广告,上述广告均不同程度存在以患者名义分享治疗效果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

  办案检察官购买了相关药品,比照了广告宣传内容和药品说明书,发现“卓玛丹”实际功效为清肝明目,并非广告宣传的可以治疗白内障、青光眼、玻璃体浑浊等各种眼疾;“蛤蚧党参膏”用于体倦乏力及虚劳喘咳的辅助治疗,并非用于高血压、糖尿病等中老年慢性病治疗,包治百病更是无稽之谈。

  除了虚假宣传诱导消费者外,这些在售药品的手续是否合规?2021年2月9日,昆明铁检分院对该案立案调查。办案检察官根据药品信息,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及天眼查App进行查询。经查,“卓玛丹”系处方药,不能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蛤蚧党参膏”系非处方药,其广告备案已过期,且广告发布内容与审批内容明显不符。

  10年前就被行政处罚过

  检察建议再次出击

  “我们发现,相关药企早在2010年就因为在大众媒体上任意夸大药品适应症状、利用患者名义和形象作疗效证明以及虚假宣传等违法情形在其他省份被行政处罚过,没想到十多年后这样的虚假广告又在昆明上演。”昆明铁检分院办案检察官和志彬说。

  经调查,办案检察官迅速掌握了涉案药品的官方登记、广告备案、行政处罚等情况,并针对广告插播时间较短、广播没有下载渠道等问题,利用专业App可回放电台广播的功能,及时录音、录屏,固定证据。

  “广播电视台作为有较强公信力的媒体平台,其发布的广告内容虚假,极易诱导消费者对药品使用产生错误认识,造成群众用药安全隐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存在明显的审核把关不严等问题。”办案检察官介绍,此外,药品生产、销售、宣传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和人员都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问题。

  对此,2021年4月,昆明铁检分院依法向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检察建议,建议该局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H广播电视台新闻综合广播频道违法发布处方药广告、以介绍健康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药品广告、对药品进行虚假宣传等行为,依法查处相关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及广告发布者;加强对广播电视台发布药品广告的日常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第一时间责令H广播电视台新闻综合广播频道停播处方药违法广告以及非处方药违法虚假广告;针对处方药广告主涉嫌违法问题,根据管辖移送相关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查处;对处方药违法广告发布者、非处方药虚假广告的广告主等,分别处以25万余元的行政罚款,目前均已实缴到位。

  将个案办理与类案监督

  区域治理有机结合

  以该案办理为基础,云南省检察机关以点带面、深入推进,将个案办理与类案监督、区域治理有机结合,开展药品违法宣传专项治理行动,推动行政机关履职尽责。

  “云南省三级检察机关结合各地具体情况,聚焦假药及过期药销售、非法行医、医疗废物处置、无证经营等药品安全隐患,以及药品经营者通过广播电视等平台违法宣传的乱象,通过与行政机关磋商、制发检察建议、开展‘回头看’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同时加大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提高侵权人的违法成本,对侵权人及潜在违法者产生震慑和警示作用。”云南省检察院检察官胡妤岚介绍,2022年12月14日,该案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云南省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下一步,云南省检察机关将以办案为中心,加强队伍专业化建设,办理一批有特色、有亮点的案件,全力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广泛深入开展法治宣传工作,以典型案例作为公益宣传教育载体,强化消费者的安全消费理念,让更多药品经营者守法经营,形成全社会共治共管的药品安全治理格局。


原文链接:http://www.yn.jcy.gov.cn/yjyw/sy/202301/t20230106_3952264.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廉政法治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兴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廉政法治网 lzfz.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