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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把“解禁无人机”做成了生意

发布时间:2023-01-01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记者 范跃红 通讯员 张永睿)无人机有禁飞区域,他却从中嗅到了“商机”,同时也走上了犯罪道路。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

  周某是杭州市某公司员工,主要工作是修理无人机,同时也是个无人机发烧友。

  2021年9月,周某偶然加入了一个无人机爱好者线上群。在群中,他看到有人在讨论如何解禁无人机(解除无人机禁飞区域限制),就一下子来了兴趣。因为在他修理无人机的过程中,曾有顾客向他咨询能否解禁无人机。

  随后,周某向群里人咨询,并根据对方给的链接下载了软件,购买了使用证书。一番操作后,禁飞限制果然取消了。“既然客户有需求,为什么我不赚点外快呢?”周某开始酝酿一个赚钱的路子。于是,他将购买的软件证书,加价卖给那些找他解禁的客户。

  周某在网络上发布“破解无人机禁飞、限高”等信息,推广无人机解禁的业务。等有人购买时,他通过远程操作,为客户解除无人机禁飞区域限制。半年多时间,周某非法获利2万余元。

  2022年6月,公安机关对周某立案侦查后,移送西湖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经查,周某所用软件通过下达命令修改无人机系统参数,伪造限飞解禁许可证,使无人机设备能够在限飞区域中违规飞行。

  西湖区检察院经审查,依法以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对周某提起公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周某退还了违法所得。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刑法第285条第二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285条第三款规定,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shzs/fzzc/202212/t20221227_146723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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