捏造借款凭证提起虚假诉讼
河北省大名县检察院从多条银行流水中发现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存在虚假诉讼,并向邯郸市检察院提请抗诉。近日,经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法院对庞某甲诉庞某乙、A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改判,依法撤销了原判决。
2019年4月,田某就自己诉庞某乙、张某、A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向大名县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该院受理后展开调查,发现就在A公司原经营人田某诉庞某乙、张某、A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审理期间,发生了另外一起蹊跷案件。2018年6月1日,庞某甲将A公司及其经营人庞某乙(庞某甲的堂姑)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庞某乙共同偿还借款182.5万元及相应利息。A公司、庞某乙对该案4份借条以及3份转账记录载明的借款无任何异议,13天后该案迅速调解结案。
上百万元的借贷纠纷,从开庭到调解仅用13天,且原告和被告在庭审过程中未发生任何对抗性争议,明显不符合常理。大名县检察院遂对此立案调查。
在接受询问时,原告庞某甲和被告庞某乙对借款时间、金额等叙述完全一致。考虑到庞某甲和庞某乙是亲戚关系,可能早已商定说辞,检察官随即调整策略,前往银行调取借款期间庞某甲个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借条和转账记录等所有银行流水,核查庞某甲与A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并前往涉案公司调取账册凭证,向会计、出纳等人员了解情况。
随着调查的深入,检察官发现,2013年5月,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田某变更为庞某乙。2013年10月至2017年7月,庞某甲在庞某乙所经营的A公司工作,其间经常将自己的积蓄投入到公司生产经营中以赚取利息。仅2013年,庞某甲与A公司的交易就达162笔,金额共计600余万元。而庞某甲向法院提交的向庞某乙转款150万元的证据材料,系截取自上述交易记录,而非所谓的借款。
经调查核实,大名县检察院提请邯郸市检察院抗诉。邯郸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庞某甲捏造借款事实并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以骗取法院调解书,不仅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司法权威,遂向邯郸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近日,经邯郸市中级法院发回大名县法院重审,该案的原判决被依法撤销。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shzs/fzzc/202212/t20221228_146738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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