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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加强家庭教育指导的模式构建

发布时间:2023-01-01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问题少年”的背后,大都有一个“问题家庭”。大量未成年人涉罪案件表明,家庭教育缺失、教养方式不当是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但长期以来,教育孩子往往被视为家庭私事,社会力量缺乏稳妥的介入途径。2022年1月1日,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施行,“家事”上升为“国事”。作为首部家庭教育专门法律,该法明确规定推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帮助家长更好地承担家庭教育主体责任。

  检察机关开展家庭教育指导,能够为家庭教育注入专业司法力量,提升家庭教育的“法治含金量”,实现从源头上有效遏制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免遭侵害的根本目的。笔者认为,检察机关积极探索构建家庭教育指导模式,可从以下几方面重点发力。

  一、明确指导对象,制定精准的家庭教育指导方案

  检察机关在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之前,应开展社会调查,全面了解涉案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深层次原因。通过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监护人和走访邻居、教师、社区工作人员等,对涉案未成年人的成长轨迹进行深入调查,对家庭教育情况进行评估,找出影响涉案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不良因素,量身定制家庭教育指导方案。可将家庭教育指导对象分为涉案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审前分流的违法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疏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被侵害的监护人、有提升监护能力需求的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等类别,针对不同情况开展强制型家庭教育指导、督促型家庭教育指导、支持型家庭教育指导等,分类精准施策。

  在指导方案设计上,宜采取“集体式教育”和“个性化定制”相结合的方式,提升家庭教育指导质效,提高未成年人监护人的特定抚养教育能力。根据案件类型、社会调查报告、心理评估报告等,联合社工组织提供个性化指导课程,创新布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情感需求满足、品格培养的特色任务,并根据任务完成情况及时调整指导方案,确保家庭教育指导达到最优效果。

  二、完善机制、充实工作力量,提高家庭教育指导的综合效果

  家庭教育指导工作需多部门加强沟通协作,检察机关应与共青团组织、民政、关工委等其他职能部门协同发力,从指导内容、指导方式、监督指导等方面共同推进。比如,检察机关可以作为牵头部门,推动与多部门会签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相关文件,为构建健康、文明、和谐的家庭教育环境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持。可以通过制定相关工作举措来完善家庭教育指导机制,例如制定《家庭教育指导实施办法》《家庭教育指导考核实施办法》《家庭教育指导结果适用评价制度》《家庭教育指导回访制度》等,进一步明确家庭教育指导实施的主体、范围、基本流程、考核方式等。

  检察机关可以借助“外脑”,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与社工组织合作,组建以心理咨询师、社会工作者、育儿专家、公益诉讼观察员等专业人士为主要成员的家庭教育指导师资队伍,发挥团队效能,联合设计研发家庭教育指导课程,定期开展教育指导培训、亲职社会实践活动等。可以由专业社工与被指导家庭组建家庭教育指导小组,为每一名涉罪未成年人提供亲职教育、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等专业服务,协助检察机关开展观护帮教、社会调查及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等工作,通过专业力量对亲子关系和教育效果进行评估指导,提升检察机关在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中的专业性与实效性,实现家庭教育、社会教育和司法教育相统一。还可以组织召开研讨会,邀请未成年人教育方面的专家学者、社会工作者进行专题研讨,为司法实践提供智力支持,推进涉案未成年人的帮教和救助工作,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和受侵害案件发生。

  三、提供多元载体,丰富家庭教育指导内容

  检察机关可以充分利用法治教育基地、观护帮教基地、未检工作室等现有工作资源,设置家庭教育指导课堂、心理咨询室、沙盘游戏室等功能区域,通过组织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到法治教育基地接受互动式、体验式教育,实现理论教育与实践教育相结合,加深涉罪未成年人对违法犯罪行为的认识,增强家庭教育指导实效;还可以利用辖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红色教育资源,联合开展研学实践活动等,以亲历性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也可以围绕家庭教育中的规则意识和品格培育等设计系列课程,努力打造精品课程,同步在线上家庭教育专栏推广宣传。

  检察机关应扩大传播面,以法治教育基地、街道社区普法工作室、亲职教育培训班等为依托,利用“法治进校园”“检察开放日”等普法活动,在辖区开设家庭教育指导课堂,提升家长监护意识和监护能力。担任法治副校长的检察官应定期到学校、社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结合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过程中的训诫、宣告等活动,督促、引导、帮助涉案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树立正确教养观念,更好履行监护职责。要利用新媒体的优势,推出家庭教育、心理成长等微课堂,由检察官定期在线上答疑释惑,引导监护人进一步明确“父母是孩子的第一责任人”的角色定位,发挥监护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引导未成年人远离犯罪的积极作用。

  四、规范分析评估、跟踪回访流程,拓展家庭教育指导对象和结果运用

  检察机关可以联合社工组织工作人员拟定评估量化表,合理设定考察指标和评估分值,将家庭教育指导作为监护人到场参与讯问、询问等办案环节的前置程序,把监护人接受指导的次数、方式和效果列入家庭支持环境评估因子,作为检察机关是否作出批捕或起诉等处理决定的参考。具体而言,要将分析评估贯穿办案全过程,按照办案节点分阶段对涉案未成年人家庭进行分析评估,量化评估效果,对综合评估不达标的家庭,根据情况延长培训时间或增加培训内容。要健全跟踪回访工作机制,在家庭教育评估结束后,由检察官、社工组织工作人员持续开展跟踪回访。例如在附条件不起诉案件中,检察机关可以延伸开展考验期满作出不起诉决定后的跟踪帮教,组织涉罪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作为志愿者参与公益活动,增强未成年人的参与感,巩固家庭教育成果。还可以探索将强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写入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以法律文书的权威性提高家庭教育指导的刚性。

  要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视情况将家庭教育指导对象延伸至有不良行为但未涉罪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或有家庭教育指导需求的监护人,构建临界预防的“安全线”,对监护人送达督促监护令,列明重点监护措施,从临界预防、督促监护、家庭教育指导三个维度,逐步加大对未成年人保护和教育的干预,提升监护人履职能力。通过改善家庭监护环境,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遭受侵害,助力解决未成年人家庭困境。对于在指导过程中发现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存在虐待、遗弃等监护侵害行为的,检察机关将线索移交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依法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权;涉嫌犯罪的,依法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总之,检察机关应在依法履职的基础上强化家庭教育指导,引导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形成科学的抚养理念,多给予未成年子女关爱与正面引导,构建良好的信任体系。在坚持全面保护、综合保护原则的同时,检察机关要强化对未成年人的专业化、个性化保护及预防性、干预性服务,积极帮助修复涉案未成年人的家庭亲子关系,引导监护人履行教养责任,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作者单位: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212/t20221229_59714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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