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检察之力守护彩云之南碧水安澜
“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完善公益诉讼制度”,是党的二十大作出的重要部署,也对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既是公益诉讼检察的传统法定领域,也是公益诉讼检察最大的办案领域。绿色是云南最亮丽的底色。近年来,云南省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广泛宣传、认真落实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紧紧围绕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大局,努力以公益诉讼办案实效守护彩云之南碧水安澜。
日前,云南省检察院召开“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新闻发布会,该院副检察长施建邦在介绍了该省检察机关的主要做法后表示,全省检察机关将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引,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更加主动融入生态文明建设、长江经济带发展、乡村振兴工作大局,在新的实践中不断探索、积极稳妥地推进公益诉讼工作向纵深发展。
助力打好青山保卫战
对大理白族自治州检察院第八检察部副主任张宏芳来说,今年7月26日是一个令人激动的日子——这一天,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森林(试行)》(下称《森林指南》)。张宏芳和同事们为制定这项国家标准出了一份力,内心很有成就感。
2019年,大理白族自治州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辖区内一光伏电站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违法使用林地的行为。经查,该光伏企业在未办理部分农用地占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采取“边施工边报批”的方式开工建设。
如何做到既能促进企业的绿色发展,又能守护大理的青山绿水?检察机关经反复研究,提出以“民事公益诉讼检察制度+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的方式办理该案,并主动争取当地政府、人大、政协的支持。大理白族自治州政府积极作为,指定该州林草局作为赔偿权利人与检察院进行对接,启动生态损害赔偿索赔程序。
这时,由于对林地的生态环境损害量化评估没有可以借鉴的先例,如何认定该林地生态环境受损害程度,又成为摆在众人面前的一道难题。
检察机关从监督、支持、倡导生态损害赔偿磋商角度,结合该类案件所涉森林生态系统背景特征,与第三方评估机构充分沟通,率先构建了该类案件森林生态环境量化评估指标体系。
经第三方评估机构量化评估,该项目未经审批非法占用林地面积350.9亩,损害林木蓄积215.42立方米,林地土壤损失1143.33立方米,造成森林生态环境资源损害价值344万余元。
随后,检察机关又组织开展十余次协商,并牵头协调涉案企业、赔偿权利人参与正式磋商,促使涉案企业深刻认识到错误。2020年8月11日,检察机关对此案举行公开听证。通过听证,违法企业同意在30日内赔偿生态环境资源损失费286万余元和植被恢复费58万余元。作为云南首起涉林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例,该案的成功办理为其他地区办理同类型案件提供了蓝本。
针对盗伐滥伐林木、毁林等涉林犯罪行为,云南省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的同时,依法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以最小司法成本实现对违法者刑事责任和公益损害责任的一体追究,促成违法行为人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对未批先建、少批多建等违法乱占林地行为,不构成犯罪的,除对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外,还采取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支持赔偿权利人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等方式,促使当事人承担生态修复责任。
云南省检察机关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理念,积极探索构建惩治犯罪与修复生态、纠正违法与源头治理、维护公益与促进发展相统一的生态环境检察工作机制,促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保护、系统治理。三年来,云南省检察机关共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12134件,督促修复被污染、损毁和违法占用的林地、耕地2.48万亩。
推进涉水检察公益诉讼
隆冬时节,云岭大地天蓝水清,阳光照耀下的九大高原湖泊波光粼粼。滇池水岸,红嘴鸥展翅翱翔,近百种野生鸟类陆续回归。滇池水质的持续改善让昆明市检察院的检察官们倍感欣慰。
滇池保护治理一直是云南生态环境保护的重中之重,而螳螂川作为滇池的唯一出口,更是保护的重点之一。
2020年5月26日20时许,某纸业公司通过私设暗管向螳螂川直排生产废水时,被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同年6月18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对该纸业公司作出责令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并处10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后,检察机关通过调取、比对监测数据,发现在案发前的9个月内,螳螂川下游石龙坝监测站间断出现化学需氧量100mg/L至500mg/L的异常数据178次,远超出V类水40mg/L的标准,而在该纸业公司被查处后,数据异常情况基本消失。
西山区检察院以该纸业公司涉嫌污染环境罪依法进行立案监督,并组成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联合办案团队,及时介入引导侦查,协同开展公益诉讼调查取证。案件办理过程中,该院发现该公司还存在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情形。据此,该纸业公司及3名股东应对环境侵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今年7月,西山区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追究该纸业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黄某甲、直接责任人李某的刑事责任,并判令该纸业公司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鉴定检测费合计1094万余元,公司3名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审理后,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黄某甲、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各并处罚金50万元,对该公司判处罚金200万元,同时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
以该案的办理为契机,昆明市检察院研发出涉滇池流域水环境污染公益诉讼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制定《关于加强滇池流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实施意见》,组建“滇池保护专业检察办案团队”,会同行政机关建立协作配合机制,助力提升滇池保护法治化水平。
这是云南省检察机关坚决打好九大高原湖泊保护治理攻坚战、助力以长江为重点的六大水系保护治理的一个缩影。结合云南地处长江等水系上游的实际,该省检察机关不断强化“上游责任”意识,全面落实“河(湖)长+检察长”的工作部署,加强与水利部门的协同联动,助力解决妨碍河道行洪、岸线保护和水生态破坏等问题,推动涉水行政执法与公益诉讼检察良性互动,共办理涉水公益诉讼案件5100件,为一江清水流出云南提供法治保障。
画好生物多样性协同保护“同心圆”
2021年12月1日清晨,景洪市普文镇斑竹林自然村后山附近,有多辆摩托车陆续出现,这引起了巡逻护林员的警觉。
原来,个别村民在斑竹林自然村后山保护区内无意中发现了大片野生石斛,便联络其他人驾驶摩托车前往保护区核心区采摘,两天时间共采摘野生石斛500余公斤,后被护林员当场抓获。经鉴定,涉案石斛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价值2万余元。
“是否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犯罪,主要考虑的是野生植物的保护等级和采摘的株数或者立方数,而不仅仅考虑植物的经济价值。”云南省检察院第八检察部副主任杨学正介绍。检察机关咨询了相关植物学家,了解到石斛属于兰科植物,对环境的依赖性非常强,一个地区兰科植物的多少,间接反映了这个地区生态质量的好坏,村民们的采摘行为肯定会对当地石斛的种群结构以及未来更新造成很大影响。
今年2月,景洪市检察院对此案进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调查。检察官在实地走访中发现,涉案村民几代人都生活在保护区周边,采摘的石斛在当地被叫做“黄草”,当地村民大多不知道石斛已经被纳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此外,涉案的6对夫妻以前都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都有年幼小孩需要照顾。这让案件的处理变得更加考验司法智慧。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两级检察院经过分析研判,决定以“刑事+公益”作为切入点,运用“专业化监督+恢复性司法+社会化治理”的生态检察模式对此案进行办理。
6月15日,检察机关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及“益心为公”志愿者就该案组织现场公开听证。听证员经评议,一致认为12名村民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支持检察机关对他们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结合听证意见,景洪市检察院依法对12名村民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不代表不惩戒,我们积极促成州林业和草原局与12名生态损害赔偿义务人达成生态损害赔偿磋商,约定由赔偿义务人将其非法采摘的石斛重新种植于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野象谷景区内,并担任公益诉讼义务宣传员,积极参加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相关活动。”景洪市检察院检察官助理孙雯说,“现在,重新种植的石斛已全部成活。”
为进一步增强法治教育,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检察院还向相关部门制发了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相关部门高度重视,积极开展宣传工作,向群众发布禁止采摘野生兰科植物的公告。同时,检察、公安、林草多部门联合野象谷景区打造“生物多样性法治教育科普基地”,向广大市民及游客宣传守护石斛等野生兰科植物以及保护生物多样性的重要意义。
云南仅占全国国土面积的4.1%,却囊括了地球上除海洋和沙漠外的所有生态系统类型,各大类群生物物种数接近或超过全国同类物种数的一半。据介绍,为保护好这一重要的生物多样性宝库,云南省检察院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工作的意见》,不断加强与行政机关、法院以及社会组织的沟通协作,围绕国家重点名录野生动植物保护、外来物种防控管理、重要栖息地保护等重点,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项监督活动,共办理涉生物多样性公益诉讼案件1108件。在办案基础上,该省各级检察院自觉开展溯源治理,协同各方共同构建生态环境保护长效常态联动工作格局,画好生物多样性协同保护“同心圆”。
原文链接:http://www.yn.jcy.gov.cn/yjyw/sy/202212/t20221219_392564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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