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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亲友利用“虚拟货币”洗钱

发布时间:2022-12-27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记者杨茜淳 通讯员姜宏达)非法吸收资金案主犯不仅长期以高额利润为诱饵大肆圈钱,为掩饰、隐瞒部分集资诈骗所得资金,还指使其亲友利用“虚拟货币”实施洗钱行为,同时窝藏、转移赃物合计千万余元……今年12月15日,辽宁省大连市检察院派员对王某涉嫌集资诈骗罪、洗钱罪一案出庭支持公诉。

  2015年4月至2021年2月,王某伙同向某(在逃)等人,先后注册成立和收购北京某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大连某科技有限公司、某辽宁医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同时,以上述公司名义虚构大量互联网服务器租赁业务、智慧药箱委托经营业务,分别以承诺投资购买互联网服务器用于租赁和投资、购买智慧药箱用于委托经营可以获得实际年化收益将近100%的超高利润保本返利为诱饵,并以多种方式在全国范围内向社会公开宣传,实施非法集资活动。

  六年间,王某等人共非法吸收资金214亿余元,部分支付了高额返利,王某个人还提现消费并大量购置房产、股权、游艇、豪车、钻石、名表等,造成2万余名被害人损失共计41亿余元。

  2020年10月,因得知骗局即将崩盘,向某逃往境外。2021年3月1日,王某在外逃途中被公安机关抓捕到案。因该案案情重大且疑难、复杂,大连市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

  经查,为掩饰、隐瞒部分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2021年2月,王某出逃前后,共委托其前妻王某甲使用非法集资所得678万余元购买“虚拟货币”百万余枚,并转入王某数字钱包账户内。王某在逃往境外的途中被抓获归案,其安装数字钱包App的手机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同年5月,王某甲在王某父亲王乙、母亲赵某等人的配合下,使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网站账户,并利用王某事前告知的密码转移数字钱包账户内的“虚拟货币”,通过交易变现后赴银行取现,以上述方式转移资金652万余元。此外,2021年4月间,王某甲还将王某使用非法集资所得购买的价值486万余元的5条钻石项链等物品交由王乙和赵某转移、窝藏。

  今年1月10日,大连市检察机关以涉嫌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对犯罪嫌疑人王某甲、王乙、赵某提起公诉。法院以洗钱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甲、王乙、赵某有期徒刑六年至三年二个月不等;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三人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至三年不等,数罪并罚,决定判处王某甲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45万元;判处王乙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判处赵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45万元。宣判后,三人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shzs/fzzc/202212/t20221220_146569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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