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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案牵出洗钱“案中案”

发布时间:2022-12-27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被告人戈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洗钱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合并执行为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近日,由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戈某贩卖毒品、洗钱一案宣判,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全部指控和量刑建议,戈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

  今年9月,曾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案被移送荆州区检察院审查逮捕,承办检察官在审查案卷时发现,曾某吸食的毒品系从戈某手中购得。9月26日,荆州区检察院依法决定对戈某进行追捕。承办检察官随即向公安机关详细列出了继续补充侦查意见,第一时间介入案件,指导继续侦查。随后,公安机关将戈某抓获。

  今年11月,公安机关以戈某涉嫌贩卖毒品案移送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在审查案件事实时,发现戈某还存在利用企业收款二维码中转毒赃的行为,有“自洗钱”嫌疑,遂将案件审查意见向公安机关反馈,并全程跟踪指导公安机关围绕“自洗钱”的犯罪构成进行侦查取证,通过固定戈某的转账记录、证人证言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快速查明了戈某贩卖毒品和掩饰、隐瞒毒赃来源等主要犯罪事实。

  经查,今年7月,戈某先后5次向朱某贩卖毒品,共计2080元。其中,7月17日,戈某在向朱某贩卖并交付毒品后,将药店的收款二维码交给朱某,让朱某扫码支付了600元毒赃,之后戈某又用微信联系该药店老板,要其将收到的600元毒资通过微信转账给自己。

  由于朱某向药店转账毒赃金额较小,极易与药品销售额混淆,而戈某收取的毒资最终系从药店老板微信转账而来,客观上使得该笔毒赃被洗白。主观上,戈某自行供述让朱某将毒赃转入药店账户的目的就是为了掩饰、隐瞒毒赃来源。

  承办检察官认为,戈某的行为符合洗钱罪主客观两方面条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须与上游犯罪数罪并罚。

  最终,荆州区检察院以戈某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shzs/fzzc/202212/t20221220_146569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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